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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前程序研究(吳宏耀的代表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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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宏耀是什么職業


吳宏耀
吳宏耀,男,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教授、“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教務處副處長、中國政法大學刑事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研究方向:刑事法學。
中文名:吳宏耀
國籍:中國
民族:漢族
出生地:中國
職業:法學博士
代表作品:《訴訟證明原理》
性別:男
人物經歷
曾先后獲霍英東教育基金會第九屆高等院校青年教師獎(研究類)二等獎(2004年)、霍英東教育基金會第十二屆高等院校青年教師基金項目(2010年)。先后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政法論壇》、《現代法學》等刊物發表學術論文三十余篇,出版《刑事審前程序研究》、《訴訟法論綱》等專著,翻譯《美國刑事訴訟法精義》、《刑事訴訟故事》等著作,點校編輯民國刑事訴訟法學經典著作十余部。
兼任中國行為法學會偵查行為分會理事、北京市未成年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市法學會涉臺法律事務研究會理事;最高人民法院駐所研究學者、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特聘研究員、國家檢察官學院特聘教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咨詢專家;河南省法學會法律援助研究會顧問。
曾先后赴紐約大學法學院、耶魯大學法學院中國法中心、康奈爾大學法學院、德國馬普所進行學術訪問和交流。
主要貢獻
專著
1.《美國死刑案件的無效辯護標準》,吳宏耀,周媛媛,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4年4月版
2.《死刑的程序控制——中國死刑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吳宏耀、羅海敏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4年2月版
3.《訴訟認識論綱》(獨著),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26.9萬字。該書先后獲得2009年獲第二屆中國刑事訴訟法學會中青年優秀科研成果著作類一等獎;司法部第三屆全國法學教材與科研成果三等獎(2009年)
4.《訴訟證明原理》,(合著:吳宏耀、魏曉娜),約34萬字,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5.《刑事審前程序研究》,(合著:吳宏耀、宋英輝),約36萬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版。(該書入選“中國政法大學學術文庫”系列)
6.《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與對策研究》,(參著,第二作者),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1年8月版,個人承擔約10萬字。(該書獲北京市優秀科研成果一等獎;司法部2002年度優秀科研成果二等獎)
7.《刑事證據法原理與適用》(合著,第四作者),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1年4月版,個人承擔約12萬字。
譯著
1.《對方證人——芝加哥著名刑辯律師論交叉詢問與人生的經驗教訓》(第一譯者),中國人民大選出版社2013年4月版
2.《刑事程序故事》(第一譯者),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
3.《美國庭審寶典(第四版)》(第一譯者),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
4.《美國刑事訴訟法精解》(獨立譯著),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81萬字
5.《美國聯邦憲法第四修正案:搜查與扣押》(第一譯者),中國人民公安大學2009年11月,35萬字。
6.《美國聯邦憲法第四修正案:令狀原則之例外》(第一譯者),中國人民公安大學2009年11月,45萬字
7.《美國聯邦憲法第四修正案: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第一譯者),中國人民公安大學2009年11月,27萬字。
8.《比較法視野中的證據制度》(達馬斯卡著,吳宏耀、魏曉娜等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32萬字
論文
1.《美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當代命運》,載《比較法研究》2015年第1期
2.《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則與實踐——兼論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完善進路》,載《現代法學》2014年第四期
3.《我國刑事強制措施的立法發展與實施狀況》,載《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4年第二期《美國死刑量刑程序研究》,吳宏耀、羅靜波,載《青海社會科學》2013年第六期
4.《憲政視野中的逮捕制度:背離與矯治》,吳宏耀,載《山東社會科學》2013年第一期
5.《論逮捕措施的適用條件》,吳宏耀、梁平,載《人民檢察》2012年23期。
6.《死刑復核程序的律師參與》,吳宏耀,載《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2年第六期。
7.《法制統一視角下的中國檢察制度改革》(吳宏耀、黃曉平合著),載《訴訟法學研究》第十三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8年版。
8.《反對強迫自證其罪特權原則的引入與制度構建》,載《法學》2008年第六期。
9.《論英美證據法中的相關性》(黃曉平、吳宏耀合著),載《證據科學》2008年第三期。
10.《證據法學基本問題之反思》(宋英輝、吳宏耀、雷小政),載《法學研究》2005年第六期。
11.《司法裁判中的事實問題》,載《法學研究》2004年第六期。
12.《刑事公訴制度的定位與改革》,載《法商研究》2004年第四期。
13.《現代法視野下的刑事訴訟》,載《政法論壇》2004年第三期。
民國文獻整理
1、《刑事精神損害的賠償問題》,載《檢察日報》2000年10月19日第5版。
2、《完善刑事證據規則的原則和要求》,載《人民法院報》2000年11月13日第3版。
3、《權利行使的限度》,載《中國婦女報》2000年12月2日第4版。
4、《刑事訴訟證明解析》,載《檢察日報》2000年12月7日第3版。
5、《我國證據立法勢在必行》,載《人民法院報》2000年12月11日第3版。(《法學復印資料-訴訟法學》2001年第1期全文轉載。)
6、《權威性知識與訴訟證明》,載《法制日報》2000年12月17日第3版。
7、《證言的可信性與證人出庭作證》,載《中國婦女報》2001年2月10日第4版。
8、《質疑“私自錄音不得作為證據”》,載《中國婦女報》2001年4月7日。
9、《刑事證明標準的基點:程序正義抑或實體正義》,載《法制日報》2001年4月15日。
10、《我國應當確立行政簡易裁判程序》,載《人民法院報》2001年4月22日。
11、《刑事證明標準與非至上性》,載《檢察日報》2001年5月1日。
12、《刑事證明與檢察責任》,載《檢察日報》2001年8月10日。
13、《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的論爭》,載《檢察日報》2001年10月12日。
14、《包公斷案中的臆斷》,載《深圳法制報》2001年10月。
15、《證明標準的立法視角》,載《檢察日報》2001年10月26日。
16、《證明標準與現實中的刑事裁判》,載《檢察日報》。
17、《法律真實與人權保障》,載《檢察日報》2001年11月13日。
18、《證明標準與裁判事實》,載《人民法院報》2002年2月。
19、《刑事證明標準的背面:無罪裁判》,載《人民法院報》2002年3月。
20、《證據的概念及相關問題》,載《法制日報》2003年7月17日。
21、《法律平等保護的兩張面孔》,載《法制日報》2004/12/3。
22、《如何準確理解訴訟法學意義上的案件》,載《檢察日報》2004/12/15。
23、《關注少年刑事司法制度》,載《法制日報》2005/6/1。
24、《北京規則檢討》,載《法制早報》2005/6。
25、《監獄不是完整意義的偵查機關》,載《檢察日報》2005/8。
26、《開庭審理前,檢察機關可以撤訴》,載《檢察日報》2005/9/15日三版。
獲獎記錄
獲第五屆中國訴訟法學會中青年優秀科研成果著作類三等獎。
獲北京市優秀科研成果一等獎;司法部2002年度優秀科研成果二等獎。
2004年獲霍英東教育基金會第九屆高等院校青年教師獎(研究類)二等獎。
2010年獲霍英東教育基金會第十二屆高等院校青年教師基金項目。

潘金貴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潘金貴教授,1973年12月出生于貴州畢節,擁有法學學士、法學碩士和法學博士學位。作為重慶大學刑法學博士后研究員,他在西南政法大學訴訟法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擔任教授和碩士研究生導師,同時擔任刑事訴訟法教研室主任和證據法學研究中心主任。他的研究領域專注于刑事訴訟法學和證據學,曾擔任《訴訟法學演講錄》和《刑事訴訟前沿研究》的編委及學術秘書,還作為法律專家出現在重慶電視臺《拍案警世》欄目中。
潘教授有著豐富的法律實踐經驗,兼職律師期間,他專注于刑事辯護業務,曾處理過多個重大案件,因其專業能力備受業內好評。他在學術上成果豐碩,已在《現代法學》、《人民檢察》、《中國刑事法雜志》和《政治與法律》等知名期刊發表了40余篇學術論文,部分被人大復印資料全文轉載。他參與撰寫了5部專著,包括《刑事預審程序研究》和《公訴制度改革研究》等,并參與編纂了4部國家級和省部級教材。在科研項目方面,他主持和參與了多項國家級、省部級重點課題,如教育部青年項目和司法部青年項目,以及西南政法大學青年科研項目。
潘教授的著作涵蓋了刑事訴訟程序、公訴制度改革、刑事程序改革等多個領域,他的研究成果獲得了省部級以上獎勵。他的論文探討了辯訴交易制度、刑事審判制度改革、預審法官制度等多個重要議題,為我國刑事司法改革提供了深入的理論支持。

解析我國刑事案件立案前之初查程序

胡寒冰:經濟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單位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初查程序最早由檢察機關制定,最早出現在1985年1月召開的第二次全國檢察機關信訪工作會議的文件中。到199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關于加強貪污、賄賂案件初查工作的意見》中,對初查給予了明確的定義。1995年10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經黨中央批準的《關于要案線索備查、初查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初查的概念。1996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的《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初查的主體、程序。1999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對初查的主體、手段、程序性措施、監督做了明確規定。
公安機關在2013年之前并未有初查程序規定,2012年12月23日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修訂時,在第七章第一節新增了初查程序規定。根據該規定,對于在審查中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初查。
初查是指偵查機關在刑事立案前對自己發現或受理的控告、舉報等案件線索材料進行分析、鑒別,并對該線索進行的秘密調查的活動。初查的適用范圍及法律依據包括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初查適用范圍是舉報中心移交的舉報線索或在工作中發現的要案線索。公安機關的初查適用范圍是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
初查程序啟動方面,檢察機關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承辦人員應當制作初查工作方案,經偵查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檢察長審批。公安機關在審查中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初查。
初查內容方面,檢察機關可以采取詢問、查詢、勘驗、檢查、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采取詢問、查詢、勘驗、鑒定和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
初查后處理方面,檢察機關有犯罪事實或者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應當立案偵查;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必要時可移送有關機關處理。公安機關經初查后,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有管轄權的,立案偵查;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立即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李奮飛代表性成果

李奮飛的學術成果豐富多樣,主要體現在多個領域的論文和著作上。他在《刑事法探究》第1卷發表了《超期羈押的“制度性”治理》,探討了司法實踐中的重要問題。在《人民法院報》上,他發表了《建立社會救助制度補償被害人》一文,關注法律對受害人的保護。他的文章《程序正義有局限么》在《檢察日報》上發表,深入剖析了程序正義的邊界。
李奮飛還參與了多篇論文的撰寫,如《從“復印件主義”走向“起訴狀一本主義》》在《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上發表,對司法程序的改革提出了見解?!墩搨刹闄嗟乃痉刂啤泛汀缎淌露彙叭鎸彶樵瓌t”的理性思考》(均為第二作者)分別在《政法論壇》和《中國人民大學學報》上發表,展現了他對司法程序深入的研究。
在刑事訴訟領域,他的研究涉及控審關系,《刑事訴訟中的法官庭外調查權》和《刑事再審啟動權質疑》(均為第二作者)探討了司法實踐中的具體問題。他關注律師角色,《辯護律師閱卷權的受制及其矯正》和《人們因何聘請律師》等文章,揭示了律師在司法過程中的關鍵作用。
李奮飛的著作涉及刑事訴訟法、程序改革、被害人權益等多個方面,如《失靈——中國刑事程序的當代命運》和《刑事訴訟法》等,對中國的刑事司法制度進行了深度剖析。他的學術貢獻不僅限于理論研究,還包括教材編寫,如《刑事訴訟法學原理與案例教程》和《刑事審前程序研究》等,為法律教育和實踐提供了豐富的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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