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問詢最長時間
派出所詢問按規定可以扣押48小時。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警察問詢調查規定
被派出所傳喚協助調查最長時間是二十四小時。根據法律規定,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總之,被警察帶去協助調查,沒有違法犯罪,最長是24小時。但是公安機關的協助調查,例如刑警隊,經偵隊,禁毒隊的協助調查,基本都是違法,在經過48小時的調查后,大部分轉送到看守所。是否被公安機關拘留,根據當事人是否有重大犯罪嫌疑和其它法定情形。
公安機關詢問未成年嫌疑人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81條規定,可以通知監護人到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6條規定,應當通知監護人到場。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82條規定,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通知其家長、監護或者教師到場。
《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11條,訊問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時,根據調查案件的需要,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通知其家長或者監護人或者教師到場。
《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11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第28條,審查批準逮捕、審查起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同時審查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發現有下列違法行為的,應當提出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后,在法定時限內未對其訊問,或者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五十六條訊問、審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到場。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應當保護被害人的名譽。
第五十七條對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關押。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應當對其進行義務教育。解除羈押、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的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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