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傳喚是什么意思
派出所傳喚的意思如下:
1、派出所傳喚是公安機關在刑事偵查或處理治安案件時的法律程序;
2、傳喚時必須使用傳喚證,以確保程序合法性;
3、傳喚對象為訴訟當事人或其他相關人員;
4、傳喚旨在調查案件事實、收集證據或進行其他法律活動;
5、執行傳喚時必須遵守法律規定,保障被傳喚人合法權益。
傳喚的程序:
1、傳喚通知:公安機關在傳喚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
2、傳喚時間:傳喚被告人或者證人,一般不得超過12小時,特殊情況下不得超過24小時;
3、傳喚地點:傳喚應當在公安機關指定的地點進行;
4、傳喚記錄:對傳喚的過程應當有書面記錄,被傳喚人應當簽字畫押。
綜上所述,派出所傳喚是公安機關在刑事偵查或治安案件處理中的一項法律程序,要求使用傳喚證以確保合法性,對象包括訴訟當事人或相關人員,目的在于調查事實、收集證據或執行其他法律活動,且執行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以保護被傳喚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警察傳喚人的程序
警察傳喚人的程序如下:
1、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證和偵查人員的人民警察證,并責令其在傳喚證上簽名、捺指印;
2、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傳喚結束時,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傳喚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傳喚證上注明;
3、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經出示人民警察證,可以口頭傳喚,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在訊問筆錄中應當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時間和傳喚結束時間。
傳喚犯罪嫌疑人的條件:
1、公安機關傳喚犯罪嫌疑人,其傳喚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2、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3、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公安傳喚程序
公安機關傳喚的程序是這么規定的:
1、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證和偵查人員的人民警察證,并責令其在傳喚證上簽名、捺指印。
2、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傳喚結束時,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傳喚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傳喚證上注明。
3、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經出示人民警察證,可以口頭傳喚,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在訊問筆錄中應當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時間和傳喚結束時間。
4、對自動投案或者群眾扭送到公安機關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九條: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證和偵查人員的人民警察證,并責令其在傳喚證上簽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傳喚結束時,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傳喚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傳喚證上注明。
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經出示人民警察證,可以口頭傳喚,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在訊問筆錄中應當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時間和傳喚結束時間。
對自動投案或者群眾扭送到公安機關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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