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協議書、刑事諒解書
刑事和解協議書與刑事諒解書的核心內容在于解決雙方因犯罪行為引發的糾紛,實現雙方在法律框架內的和解。以下是對兩份文件的精簡與整合:
一、事件背景與和解意愿
乙方因涉及 罪,導致甲方遭受損失。乙方及家屬主動道歉并自愿賠償甲方的各項損失,甲方基于乙方的悔過與賠償行為,決定諒解乙方。
二、賠償條款
乙方同意一次性賠償甲方所有損失,包括但不限于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總計金額為人民幣 元。賠償應在 年 月 日前匯入甲方指定賬戶。
三、諒解與責任免除
乙方賠償后,甲方同意不再追究乙方的刑事責任,并出具諒解書,請求司法機關給予乙方改過自新的機會,依法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甲方放棄其他民事賠償權利,雙方糾紛就此一次性解決,互不追究任何責任。
四、協議效力與執行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提交給相關司法機關備案,協議自雙方簽字生效。
五、刑事諒解書
受害人在刑事諒解書中表示,鑒于事件的起因、與被告人的關系及事件后的賠償情況,同意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給予其改過自新的機會。
公訴轉自訴后還能調解嗎
對于由公訴轉為自訴的案件,法律明確規定此類案件既無法進行調解,亦不得提起反訴。
然而,刑事和解制度因其靈活性而備受推崇,在一些特定的情況下,滿足相關要求的公共案件,雙方當事人均可達成和平解決方案:
如(1)涉及民間糾紛引發的犯罪行為,若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第四章、第五章所規定的犯罪種類,且量刑預期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及(2)除瀆職犯罪之外的其他犯罪行為,若量刑預期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過失犯罪案件。
在此類公共案件中,須同時滿足如下條件:
(1)犯罪嫌疑人對于所涉犯罪真誠悔罪,并向受害者作出相應的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善后處理;
(2)受害者明確表態對犯罪嫌疑人予以諒解;
(3)雙方當事人自愿且合乎法律規定地達成最終和解;
(4)犯罪類型屬于特定受害者的故意犯罪或是由直接受害者引起的過失犯罪;
(5)案件的事實情況清晰明了,且證據確鑿完善。
但需注意,如果被告人在過去五年內曾實施過故意犯罪行為的,則不適用于本部分法律條款關于和解程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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