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通知家屬的時間是什么時候
刑事拘留通知家屬的時間是在拘留以后的二十四個小時以內,就會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但是如果存在妨礙偵查的情況的那么也不一定會通知到家屬,只有在沒有妨礙的情況下才會及時的進行通知。
一、刑事拘留通知家屬的時間是什么時候
刑事拘留后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公安機關會以《刑事拘留通知書》的形式,告知某某被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通知書是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轉交涉案當事人家屬的正式司法文件,它是以公安局的名義下發的正規文件,說明涉案當事人已經被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
沒有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家屬可以這么做:
1、找當地公安機關問情況,看是否存在刑事拘留通知書仍在郵寄途中,還是郵寄地址錯誤等原因。
2、如果不存在上述原因,公安機關涉嫌非法執法的,可以積極搜集證據找上一級公安機關投訴。
二、被刑事拘留最長多少天
刑事拘留期限是指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的總和。
公安機關拘留的期限(刑訴法第89條)
3天 7天;
7天 7天:特殊情況的,延長1~4天;
30天 7天:多次、結伙、流竄;
(7天是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
檢察院拘留的期限:14天或者17天
計算方法:7天 7天,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3天。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1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刑事拘留是在刑法當中規定的強制措施,會通知家屬但并不會絕對的去通知到家屬,而且刑事拘留的時間也是有規定的,最多不會超過37天,在這個期間就會對當事人犯罪事實的證據進行偵查,確定以后就會進行起訴。
刑事拘留的時間從什么時候開始算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指執法機關在一定的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臨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又稱刑事拘留。刑事拘留的時間從什么時候開始算起,具體算法如下:第一,從拘留之時起計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時間,有利于法律條文前后適用的統一性。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了“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實踐中公安機關使用的《 拘留通知書 》上一般會寫到“我局已于x年x月x日x時將涉嫌xx罪的xx刑事拘留”。既然《拘留通知書》注明了拘留開始于x時,按照正常的理解,拘留期間應該從那時起開始計算。第二,從拘留之時起計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時間,符合公平和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六部委”《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關于刑事訴訟中期間的計算,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但對于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間屆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在押期限至節假日后的第一日。”此規定保證了在實踐中,羈押期不會因假期的原因而延長,體現了最大限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立法本意。同理,將執行拘留的首日計算在拘留期限內,更有利于體現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目的,維護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第三,從拘留之時起計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時間,在計算折抵刑期時能夠更加準確。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管制、拘役、 有期徒刑的刑期 ,應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可折抵相應刑期。在計算先行羈押的日期時,是從執行羈押的當日起計算。 刑事拘留期間 既然可以折抵相應的刑期,“拘留后的三日以內”也應當理解為從執行拘留的某日某時起算。
刑事拘留多久會叫家屬送衣服
刑事拘留后,司法機關一般不會主動叫家屬送衣服,家屬可以自己前往看守所送衣服。
法律規定,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后,一般會在二十四小時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并且會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家屬接到通知后,可以前往看守所給被拘留人送日用品、學習書刊、零錢等。
刑事拘留期限一般為標準的30天,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到37天。當被拘留人的服刑期限超過10天時,警方會通知家屬送衣服。注意事項如下:
1、服裝規定:被拘留人的家屬送衣服時,要注意服裝規定,不能送有帶子的帽子、圍巾、腰帶、鞋帶等,不能送破舊或帶有印花、圖案的衣物;
2、準確送達:家屬送衣服時,要準確送達,不能送錯人或漏送,以免影響被拘留人的正常生活;
3、注意安全:家屬送衣服時,要注意自身安全,不要攜帶危險物品,如刀具、易燃品等;
4、了解被拘留人的情況:家屬在送衣服之前,要了解被拘留人的情況,如服刑期限、拘留地點等,以便準確送達衣物和及時與被拘留人聯系;
5、保護被拘留人的合法權益:家屬在送衣服時,要保護被拘留人的合法權益,如人身安全、隱私等,不要被警方限制或者侵犯。
綜上所述,在送衣服過程中,家屬要注意服裝規定、準確送達、注意安全、了解情況以及保護被拘留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
人犯近親屬送給或者寄給人犯的日用品和學習書刊,經檢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詳細登記,辦好手續后交給人犯;現金由看守所代為保管,人犯有正當用途時可以支付;對于不許收留的物品,當場或登記后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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