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從犯辯護詞該如何寫
尊敬的法庭:
我作為涉嫌合同詐騙案被告人的辯護人,首先接受被告人親屬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擔任其辯護人。在開庭前,我仔細查閱了案件的證據材料,會見了被告人,并參加了庭審。現就本案依法發表如下辯護意見,請合議庭予以考慮。
被告人在本案中扮演的角色有限,其從犯地位是顯而易見的。根據法律的規定,從犯應當受到較輕的處罰。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明顯的悔罪表現,這充分體現了其真誠悔改的意愿。因此,我懇請合議庭依法減輕對其處罰。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具有多種從輕處罰的情節。在定罪量刑時,應充分考慮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其明顯的悔罪表現。刑法的教育感化作用應得到充分重視,以期通過法律的威嚴和公正,引導被告人重新做人,成為對社會有用的人。
綜上所述,懇請法庭依法對被告人給予從輕、減輕處罰的判決。辯護人將盡最大的努力,為被告人爭取最公正的審判結果。
詐騙罪辯護詞
詐騙罪辯護詞包括:
1、詐騙上訴辯護詞需要包含的內容有寫明辯護人的姓名以及受被告的委托,被告對罪名的認定無異議,被告認罪態度良好,系初犯無前科,以及被告家庭情況困難等情況,最后,由辯護人簽字并寫明時間;
2、詐騙行為進行認定,并適當的解決詐騙行為發生的原因以及在后期處理過程中,本方當事人的認罪態度等情況。
詐騙罪的界限有哪些
1、詐騙罪與借貸行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帳,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2、詐騙罪與代人購物拖欠貨款行為的界限。對以代人購買緊缺商品的名義,取走貨款,沒買到東西,又擅自挪用貨款,拖欠不還款的行為,應著重考察其真實目的、雙方的關系、事情的起因、代辦人的具體行為、拖欠的情節、后果等等,從而正確判斷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圖。如能明確想代人購物,因故未能買到挪用仍擬歸還的,不能以詐騙罪論處。如果以代購為名,行詐騙之實,騙取大量財物,大肆揮霍,根本無意歸還,也無力歸還的,應以詐騙罪論處。
3、詐騙罪與集資辦企業因虧損躲債的界限。如果確實是集資經商辦企業,但因經營不善,虧損負債,為躲債而外出,仍屬財產債務糾紛。這同詐騙犯以集資辦企業為名,撈到錢財就逃之夭夭,以實現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質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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