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什么人對房屋有居住權
有合法依據依法占有房子的公民是享有居住權的,比如購買了商品房以后,房子的產權人有居住權,有房屋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對房屋有居住權,通過抵押權取得房子產權的,抵押權人有居住權,取得居住權的方法是比較多的。
一、通常什么人對房屋有居住權?
有合法依據而占有房屋的公民享有居住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人有權依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居住權的特征有哪些?
第一、居住權的主體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據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第二、居住權的客體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第三、居住權屬于一種用益物權。居住權人對房屋的使用應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四、居住權的取得應有法定的依據或有關合同的約定。
第五、居住權的取得應辦理登記手續,并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三、取得居住權的方式有哪些?
居住權的設定主要可通過以下幾種方式:
第一、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權。如承租人依租賃合同而取得對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權。
第二、直接依法律的規定取得居住權。如未成年子女對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權。
第三、依遺囑等法律行為取得居住權。房屋所有權人可通過設立遺囑的方式為他人設定居住權。
第四、因取得時效的經過取得居住權。
居住權的成立是有一定的條件限制的,為了確保自己的居住權能夠受到法律保護,無論是通過哪種方法取得居住權的,都一定要保留好相關的證據材料。在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居住權人只有居住房子的權利。
什么情況下享有居住權
一、下列情況下享有居住權:
1、依照合同約定取得享有居住權;
2、依照法律規定取得享有居住權;
3、依照遺囑等法律行為取得享有居住權;
4、因取得時效的經過取得享有居住權。
二、居住權有以下這些法律特征:
1、居住權的主體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據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2、居住權的客體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3、居住權屬于一種用益物權。居住權人對房屋的使用應限于居住的目的。屬于支配權的一種。
4、居住權的取得應有法定的依據或有關合同的約定。
5、居住權的取得應辦理登記手續,并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三、居住權的內容
居住權的內容主要是指居住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第一、居住權人享有對房屋的使用權,但此種使用權須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二、居住權人享有附屬于房屋使用權的各項權利,如相鄰權等。
第三、居住權人有權為居住的目的而對房屋進行修繕和維護。
第四、居住權人有權在居住期間內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轉租承租的房屋必須先經過原出租人的同意。
(二)義務
第一、居住權人在居住期間負有保管房屋的義務。
第二、居住權人不得就其居住權設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權利負擔。
第三、居住權人應當承擔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維修費用及其他使用過程中的合理費用支出。
第四、居住權人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的結構和用途。
第五、居住權人在居住期屆滿時負有返還房屋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什么人對房屋有居住權
什么人對房屋有居住權有合法依據而占有房屋的公民享有居住權。 居住權是在他人的房屋所有權上設立的物權,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設立居住權。居住權人應嚴格限定于自然人,居住權是為特定人設定的。這是因為居住權主要是為基于婚姻、家庭關系而產生,主要是源于贍養、扶養和撫養的需要,往往涉及到的是家庭成員、配偶的特有或應有的利益,這就決定了我國居住權的享有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不可以享有居住權。居住權的期限一般具有長期性、終身性。這一點是居住權的一項重要特征。居住權因為是用來供沒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權利人對房屋的居住權如果沒有約定的話,應當理解為與其生命共始終。居住權的這種期限的長期性、終身性無需在合同、遺囑、遺贈中規定下來。應解釋為當然應當這樣,或理解為是一種當然的默示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房屋居住權和使用權的區別
居住權實際上就是使用權,但是使用權還包括經營權與其他用途權等在法律允許以外房產使用權.居住權與產權是對應的,產權基本上是房屋許可造價與交易價格.居住權應成為社會房產交易價格,居住權實際上就是使用權,但是使用權還包括經營權與其他用途權等在法律允許以外房產使用權.居住權與產權是對應的,產權基本上是房屋許可造價與交易價格.居住權應成為社會房產交易價格,產權應以成本和時間方式折合居住權,也包括續約方式和其他服務費用。
什么人對房屋有居住權
居住權,指居住權人對于他人所有的住房以及其他附著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乃至收益的權利。民法典并未對居住權人做具體限定,只要房屋所有權人與居住權人簽訂合法有效的合同并進行登記,就享有居住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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