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職業病目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職業病患者可以享受以下賠償:
一、醫療費:包括治療職業病所需的醫療費用。對于傷殘級別為一級至六級的員工,如果在不協商終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可以停崗留薪。
二、傷殘補助金:員工根據傷殘級別不同,可以獲得不同月數的傷殘補助金,具體為:一級24個月,二級22個月,三級20個月,四級18個月,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
三、傷殘津貼:傷殘級別為一至六級的員工,每月可享受相當于本人月薪90%的傷殘津貼,但員工退休后不再享有傷殘津貼。
四、交通食宿費:員工在治療職業病過程中產生的合理交通和食宿費用可以得到報銷。
五、康復治療費:員工因職業病需要進行康復治療所產生的費用,由相關機構承擔。
六、輔助器具費:對于因職業病需要使用輔助器具的員工,可以報銷相關費用。
七、停工留薪:對于一至四級傷殘級別的員工,在治療期間可以停崗留薪,繼續領取工資。
八、護理費:對于需要護理的員工,可以申請護理費。
以上是職業病患者的賠償標準,具體賠償金額和條件需根據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確定。
職業病能以人身損害賠償嗎
法律分析:事實上,職業病的發生,一定是用人單位疏于防護所致,倘使防治得力,措施到位,一般是不可能產生職業病的,因此,用人單位對職業病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過錯責任。所以患有職業病的職工是有權要求公司對他進行人身損害賠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五十八條 條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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