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摔傷后工地應給工人怎么賠付
工地做事摔傷的賠償是:參加了工傷保險,工傷經過認定的,享受工傷待遇。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工地摔傷賠償方式如下:
1、醫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住院伙食補助費。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3、交通費、食宿費。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4、康復治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5、輔助器具費。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6、停工留薪。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7、護理費。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8、傷殘補助金。按傷殘等級劃分進行賠償。
工地老板欠工人工資不給怎么辦
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對于用人單位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行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2、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3、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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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沒簽勞動合同在工地死亡怎么賠償
法律分析:沒簽勞動合同工地意外死亡也應該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當中的第39條來進行一個賠付,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地臨時工出事賠付標準?
工地臨時工出事賠付標準包括兩部分:一是應按照職工意外傷害保險的相關規定進行賠償;二是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如工地管理是否存在問題等等。
工地臨時工出事賠付標準因案而異,但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應按照職工意外傷害保險的相關規定進行賠償。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是對勞動者在工作期間發生的意外傷害進行保險賠償的一種方式,其中包括醫療費、誤工費、傷殘津貼等相關費用。如果出事的臨時工已經繳納了相關保險,則可以根據保險公司的相關規定進行賠償。另外,對于工地臨時工出事,還需要綜合考慮其他因素。例如,如果工地管理存在缺陷或者沒有提供足夠的安全措施,導致出事,雇主應當為此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就需要對應的監管機構或者法律機構進行調查和評估,針對情況進行賠償。
如果臨時工沒有繳納職工意外傷害保險,該如何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應當依法按照三倍工資標準向勞動者賠償。因此,如果臨時工未能繳納職工意外傷害保險則可以依法向雇主要求三倍工資標準的相應賠償。
工地臨時工出事賠付標準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綜合考慮。在出事后,首先應按照相關保險規定進行賠償。如果工地管理存在缺陷或者雇主責任明顯,則需要對責任進行認定,在此基礎上進行相應的賠償。如果臨時工未能繳納職工意外傷害保險也可以依法向雇主要求三倍工資標準的相應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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