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的意思
賠償的意思是指因侵害他人權益而依法承擔的補償或給付義務。具體來說:
法律概念:賠償是法律上的一種責任形式,當一方因違法行為或過失行為導致另一方遭受損失或損害時,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補償責任。適用范圍:賠償適用于各種侵權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人身傷害、財產損失、名譽損害等。目的:賠償的主要目的是恢復受害人的權益,補償其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懲罰和遏制侵權行為的作用。類型:賠償可以分為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物質損害賠償針對的是受害人的實際財產損失,如醫療費用、財產損失等;而精神損害賠償則是針對受害人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喪失或減損。
在國家賠償法中,賠償更是體現了憲法和法律對公民人身權益的尊重和保障,通過賠償制度的實施,可以兌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承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什么是損害賠償請求權
損害賠償請求權是指因權利人受到侵害而享有的要求加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權利。如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的損害,受害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基于侵權之債產生的一種債權請求權。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雖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但因其目的主要在于填補已發生的損害,故在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原狀顯有困難時,即應進行金錢賠償。
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類型
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類型包括:
1.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的損害,受害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a.因侵害財產權所引起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b.因侵害人身權所引起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2.因違約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3.因其他原因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損害賠償請求權構成要素
損害賠償請求權構成要素包括四個:
1.須有侵害物權的行為前提:指行為人通過非法侵入/侵占/妨礙/毀損他人之物等手段侵害他人物權的行為。
(1)侵害物權行為主要有4種:
A.非法侵入闖入:我國《民法通則》未直接規定非法侵入行為;但是《民法通則》第71/75/80/81條都與非法侵入行為有關。
B.妨害:指加害人妨害他人對不動產物權的行使、物之利用的便利的行為。
C.侵占:指加害人通過不法占有、處分他人財產而侵害他人所有權、他物權的行為。
D.毀損:
a.毀滅:使財物不復以原有方式存在;
b.損壞:使財物全部或部分喪失其原有功能、價值。
(2)《民通》規定侵害物權行為主要有侵占、毀損兩種。
2.須有損害實施實質條件:指物權人的物權受到損害的事實不一定是財物損害。
(1)直接損失。
(2)間接損失:
A.未來可得利益/非既得利益:判斷時間標準為侵權行為發生時;
B.未來必得利益/非假設利益:該利益的取得具有現實可能性,不是抽象可能性;
C.該利益損失必須為侵權行為可及范圍內。
3.侵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須有因果關系。
4.須侵害人主觀上具有過錯。
損害賠償原則
損害賠償原則包括三點:
(1)全部賠償原則:指加害人應當賠償因其加害行為給物權人造成的全部損失。
(2)損益相抵原則:
A.如物權人因損害發生而受有利益,應當將此利益從損失額度中予以扣除;
B.侵權人僅就二者差額部分予以賠償的原則。
(3)過失相抵原則:指在侵害物權的損害賠償責任中,由于雙方的混合過錯成立而減輕加害人責任的原則;
A.過錯比較:指通過比較加害人和受害人雙方的過錯性質、過錯程度,以決定當事人雙方責任承擔和責任程度。
B.原因力比較:指通過比較引起損害發生的各種原因所起的作用力大小,而確定雙方應承擔責任的大小。
①當事人雙方過錯無法確定時:應以原因力大小確定責任比例;
②當事人雙方過錯程度能夠確定時:原因力大小對責任分擔起微調作用。
損害賠償方式
損害賠償有二種方式:
A.折價賠償:指將物權人所遭受的財產損失,折合成現金,以金錢予以賠償;
B.實物賠償:指以同種類、同質量的物替代受損害的物。
損害賠償請求權與知識產權請求權的區別
損害賠償請求權與知識產權請求權的區別在于:
(1)產生基礎不同:基于知識產權這一基礎性的絕對權產生的,其請求內容是除去權利上的不利負擔;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基于侵權之債產生的一種債權請求權,其請求內容是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對權利人予以救濟。
(2)制度功能不同:知識產權請求權是一種不作為請求權,目的在于回復知識產權的權利圓滿狀態;損害賠償請求權要求行為人支付賠償金,最終目的在于填平權利人的實際損失。
(3)構成要件不同:知識產權請求權的行使或實現無需考慮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甚至有的情形中也無需考慮損害事實;損害賠償請求權基于侵權之債,須具備侵權構成四要件:侵害行為(或稱之為違法行為、加害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
(4)歸責原則不同:知識產權請求權的行使并不要求符合侵權構成要件,無需主觀過錯要件,因而也就不存在歸責原則的問題,更談不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實現前提是符合侵權構成要件,必須行為人有主觀過錯,因此實行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無故意或過失即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違約損害賠償的含義
1. 違約損害賠償的定義:當一方未能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導致另一方遭受損失時,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條款,違約方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2. 違約損害賠償的特點:
- 違約損害賠償是因債務人未履行或未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所產生的民事責任。
- 損害賠償的性質主要是補償性的,而不具有懲罰性。
- 損害賠償的原則是以賠償受損方因違約行為所遭受的全部損失為準。
- 損害賠償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 損害賠償是違約責任中最重要的形式,其他任何責任形式均可轉化為損害賠償。
- 損害賠償的責任性質是嚴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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