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的程序有哪些
當賠償請求人需要尋求賠償時,他們首先應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這一步驟是啟動賠償程序的關鍵,它確保了賠償請求能夠正式進入處理流程。
賠償義務機關在收到申請后,會在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在作出決定的過程中,賠償義務機關會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能與其就賠償方式、項目和數額進行協商。這種協商基于《國家賠償法》第四章的規定,旨在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
如果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決定,或者作出了不予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在期限屆滿或收到不予賠償決定后的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如果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賠償決定中的方式、項目或數額有異議,同樣可以在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一規定確保了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同時也為賠償程序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保障。
國家賠償啟動程序流程是什么
法律分析:1、提出賠償申請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人應當按要求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2、賠償義務機關作出決定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但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二條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三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國家賠償案件的程序是什么
國家賠償案件的程序是什么一、國家賠償案件的程序是什么
1、國家賠償案件的程序是:
1、賠償請求人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2、賠償義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法》的規定,依法受理案件;
3、賠償義務機關關對案件進行審理;
4、作出《行政賠償決定書》,并送達申請人;
5、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法》第二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本條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二、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有哪些
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有: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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