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指定辯護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當中規定的指定辯護的情形是在公訴案件當中犯罪嫌疑人因為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是殘疾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開庭的時候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的這些犯罪嫌疑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一、刑訴指定辯護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1、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提供辯護。最高人民法院《解釋》對“可以指定”辯護人的情況作了具體規定,包括: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2)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愿為其承擔辯護費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
(5)具有外國國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7)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指定的辯護人,應當是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
2、被告人盲、聾、啞或者限制行為能力,或者在開庭審理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二、辯護人范圍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下列人員不得被委托擔任辯護人:
(一)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本院的人民陪審員;(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應該說指定辯護也屬于法律援助的一種,但大多數由司法機關指定辯護的這種情況,其實就是犯罪嫌疑人自己情況比較特殊,經濟困難,聘請不起辯護人的情況比較常見,雖然是由司法機關指定的辯護人,但辯護人一樣會認真對待辯護工作的。
刑事案件指定辯護人的情形是什么
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1、視力、聽力、言語障礙的被告人。2、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被告人。3、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指控和主要證據,人民法院認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
刑事案件中,指定辯護人的情形包括:1、盲、聾、啞或行為能力受限的人。2、開庭審理時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對于公訴案件,若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1、家庭經濟困難,符合政府規定標準的。2、無法查明經濟來源,家庭經濟狀況不清的。3、家庭經濟允許,但家屬多次拒絕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5、具有外國國籍的。6、案件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7、起訴意見和案件證據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辯護人在刑事案件中不得進行以下行為:1、幫助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串供。2、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作偽證。3、其他干擾司法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如哄鬧法庭、非法取證等。
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適用于案件審判的所有階段,確保在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時,其合法權益得到維護。
刑事法律辯護指定情形有哪些
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1、具有盲、聾、啞等生理缺陷的被告人。2、未成年被告人。3、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起訴提供的情況和主要證據認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
一、刑事法律辯護指定情形有哪些
人民法院為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是有條件的,根據有關規定,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1.盲、聾、啞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2.開庭審理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3.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2.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愿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的;
5.具有外國國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7.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二、辯護人不得進行哪些行為?
根據規定,辯護律師和其他不得干擾司法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這里說的證據,是指刑事訴訟法當中規定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除此之外,這些證據還應該是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即對于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重、罪輕等案件事實問題具有證明意義的證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這些證據,都是法律禁止的行為。至于辯護人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的目的和動機可能各種各樣,有的是為了虛榮,以顯示自己很有辯護能力,有的可能與犯罪分子有勾結,為了謀取一定利益,等等。刑事訴訟中的串供,主要是指在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為了編造虛假的事實,或者隱藏犯罪證據,以逃避司法機關的追究,相互交換、傳遞供述情況,或者相互訂立攻守同盟,統一口徑,以對付司法機關的行為。辯護人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顯然是嚴重違背法律職責、破壞司法機關追究犯罪活動的行為,應當予以禁止。
2.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證人證言是刑事訴訟當中的一個重要證據種類,證人能否客觀反映自己所知的真實情況,對于證明案件事實是十分重要的,這就要求證人作證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不得摻雜個人好惡和推測,并且前后應當一致,不出現自相矛盾。在有的情況下,證人作證因記憶不清,可能會出現前后作證內容不一致或矛盾的情況,有的后一次作證對前一次作證會作一些改變或修正,這屬于正常情況。但如果明知不符合事實或故意編造虛假內容去改變原來符合事實的證言,是法律不允許的。刑事訴訟法對辯護人使用威脅、引誘手段以使證人改變原先所作的符合事實的證言作了禁止性規定,是很有必要的。這里應注意的是,只有故意以虛假的內容去改變原先符合事實的證言,才屬于法律規定的這種情況,如果改變后的證言是符合事實的,則說明原先的證言存在問題,不屬于法律規定的這種情況。
3.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辯護人除不得有以上兩項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外,可能還會有其他一些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情況,比如辯護人在法庭審理案件過程中哄鬧法庭,嚴重擾亂了法庭秩序,使用非法的方法調查取證,等等,都是辯護人不得進行的行為。
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適用于審判的各個階段,即包括一審、和再審。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下,被告人自己沒有委托辯護人時,為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為其指定辯護人出庭為其進行辯護。
刑事案件指派律師辯護的情形有哪些
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情形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一、刑事案件指派律師辯護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辯護的情形有四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以上四種人,如果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自發現該情形之日起3日內,通知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指派律師辯護的主體是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機構是否應當指派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分為兩種情形。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近親屬提出申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近親屬提出申請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1)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于一級或者二級智力殘疾的;
(2)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
(3)人民檢察院抗訴的;
(4)案件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綜上所述,對于一些特定的案件中的嫌疑人,都是可以指派律師來為其及逆行辯護的,當然被辯護的當事人也是可以拒絕辯護的,而對于未成年人或者一些殘疾人的,是不可以拒絕辯護人的,辯護人在整個案件的還是有很重要的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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