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二審程序是怎樣的
流程為:
(一)庭前準備。查閱公訴人移送審查起訴的案卷材料,必要時召開庭前會議排除非法證據。
(二)開庭。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各訴訟參與人是否已經到庭、宣讀法庭規則等,審判人員就座后由審判長宣布開庭,傳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信息,告知相關訴訟權利,詢問是否申請回避等。
(三)法庭調查通過向被告人或證人發問以及舉證質證等查明案件事實。
(四)法庭辯論控訴方與辯護方就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罪責輕重、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如何適用刑罰等問題,進行互相辯論。
(五)被告人最后陳述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刑事案件的二審流程
1、二審法院就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
2、對于上訴案件,一般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認定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沒有變化,證據充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3、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將傳票和通知書分別送達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以及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翻譯人員。
4、公開審理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5、開庭審理的案件在合議庭主持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程序進行。通常須經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后陳述、宣判等階段。
刑事案件的二審流程
在刑事案件的二審流程中,二審法院全面審查一審判決的事實與法律應用,不受上訴或抗訴范圍限制。
對于上訴案件,通常應組成合議庭進行開庭審理。若合議庭認定的事實與一審一致,且證據充分,可不開庭審理。人民檢察院對案件的抗訴,則需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時,法院需在開庭前三日將傳票和通知書送達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及筆錄制作人、翻譯人員。公開審理的案件,需在開庭前三日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開庭審理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程序,包括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后陳述、宣判等階段。
被告人、自訴人和法定代理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不服,有權書面或口頭上訴至上一級法院。辯護人、近親屬經同意,亦可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可提出上訴。
刑事訴訟二審程序的流程是怎樣的
二審程序有以下四步流程:
1、被害人不服判決向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
2、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3、二審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4、審理后對案件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公訴案件被害人請求抗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第二百三十一條 上訴的方式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第二百三十四條 二審審理方式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第二百三十六條 二審后處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分別處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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