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起訴狀證據清單要怎么寫?
1、所謂民事訴訟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民事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材料。民事訴訟證據有三個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根據民事訴訟法律規定的民事訴訟證據的表現形式為標準,我國民事訴訟證據的表現形式可以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電子數據、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八種。
2、民事訴訟清單的內容:
(1)證據名稱:其證據屬于哪種表現形式。
(2)證據來源:所搜集的證據應該寫明來源,因此保證證據的合法性。
(3)證明事實。
二、民事訴訟時效期限
1、普通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的二年改為了三年。所以民事訴訟時效一般是三年。
2、短期訴訟時效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最長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民事訴訟反訴的條件
1、反訴首先必須符合民訴法起訴的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反訴的其他條件
(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序。
(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
(6)提起的期限?!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p>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證據清單有哪些、民事訴訟時效期限、民事訴訟反訴的條件的內容在上文都進行了詳盡的說明,且法律所認可的糾紛解決方式包括和解、訴訟外調解、仲裁、民事訴訟等。所以民事訴訟在生活中還是很重要的。
面對民事賠償無力償還的情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協商分期或延期還款
如果賠償義務人暫時無力一次性償還全部債務,可以與債權人協商制定分期償還計劃,或者延長還款期限。
2、申請強制執行
如果協商無果,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將依法對賠償義務人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變賣,以所得價款支付賠償款。
3、中止執行
如果經過強制執行后,賠償義務人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可能會裁定中止執行。待賠償義務人將來有財產時,債權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4、信用懲戒
如果賠償義務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且情節嚴重,還可能面臨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等信用懲戒措施。
5、個人破產
在特定情況下,如果賠償義務人確實無法償還債務,可以考慮申請個人破產。但需要注意的是,個人破產制度在中國尚不健全,具體操作可能較為復雜。
以下是證明無力償還民事賠償的所需材料:
一、財務狀況證明
1、收入證明
提供近期的工資單、銀行流水、納稅證明等文件,以證明收入水平較低或不穩定。
2、支出明細
提供日常支出記錄,如房租、水電費、醫療費用等,證明支出超出收入。
3、銀行賬戶流水
提供銀行賬戶的交易記錄,顯示賬戶余額不足以支付賠償金額。
4、財產狀況證明
提供房產、車輛、股票等資產的價值及變現能力證明,展示缺乏可變現資產。
二、債務相關證明
1、 借款合同、借條
提供相關債務文件,以證明債務的存在和具體金額。
2、還款記錄
展示已有的還款記錄,證明已盡力償還債務。
3、與債權人溝通記錄
提供電話錄音、短信、郵件等溝通記錄,證明曾與債權人協商還款但未果。
三、無力償還的具體原因證明
1、失業證明
如因失業導致無力償還,提供失業證明及求職記錄。
2、醫療證明
如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導致無力償還,提供醫療證明及醫療費用清單。
3、 社會救助證明
如正在接受社會救助或福利保障,提供相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民事賠償無力償還的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協商解決
可以與賠償權利人協商,爭取分期償還或者延期償還賠償款。
2、執行和解
在執行階段,經法院主持,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按和解協議履行。
3、法院執行措施
法院可能會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如凍結銀行賬戶、查封不動產、扣押動產等,但如果確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會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待被執行人有財產時再恢復執行。
4、刑事責任
一般情況下,單純的民事賠償無力償還不會導致坐牢。但是,如果在民事賠償過程中有一些特殊情況則可能涉及刑事責任。例如,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行為,這就可能觸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這種情況下就會面臨刑事處罰,可能會坐牢。
5、信用影響
如果債務人仍不履行判決,可能會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受到信用懲戒,如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
損害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七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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