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損賠償的法律規定
物流損壞貨物的賠償標準:可按照雙方約定價格或市場價格賠償。快遞服務組織與顧客之間有約定的應從約定,沒有約定的,對于完全損毀,參照快件丟失賠償的規定執行;部分損毀,依據快件喪失價值占總價值的比例,按照快件丟失賠償額度的相同比例進行賠償。
民法典的確定貨物賠償額有什么規定
1。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商補充確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三條【確定貨物賠償額】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貨物損壞,承運人什么情況下不用賠
貨物運輸是有風險的,發生貨物損毀滅失的原因非常多,有些是可以避免的,有些是不可以避免的,若一律要承運人賠償,顯然是不合理。所以法律規定,在滿足一定條件時,承運人是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的。
1、不可抗力導致的。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地震、臺風、洪水等自然災害,也包括騷亂、戰爭等社會現象。
2、貨物的自然屬性。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主要是指貨物的物理屬性和化學屬性,例如運輸的貨物是氣體,而氣體的自然屬性就是易揮發,若由于揮發造成損失,承運人就不承擔損失。
3、貨物自身的合理損耗。貨物的合理損耗,主要是指一些貨物在長時間的運輸過程中,必然會有一部分損失,對于這一部分損失,承運人也不負賠償責任。
4、由委托人或者收貨人的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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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運輸過程中貨物損壞,如何賠償
法律分析:
運輸過程中貨物損壞可以依據運輸合同向運輸公司要求賠償。首先可以與對方協商,協商不成只能起訴。
法律依據:
《汽車貨物運輸規則》 第八十三條 貨運事故賠償數額按以下規定辦理:(一)貨運事故賠償分限額賠償和實際損失賠償兩種。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責任限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尚未規定賠償責任限額的,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二)在保價運輸中,貨物全部滅失,按貨物保價聲明價格賠償;貨物部分毀損或滅失,按實際損失賠償;貨物實際損失高于聲明價格的,按聲明價格賠償;貨物能修復的,按修理費加維修取送費賠償。保險運輸按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商定的協議辦理。(三)未辦理保價或保險運輸的,且在貨物運輸合同中未約定賠償責任的,按本條第一項的規定賠償。(四)貨物損失賠償費包括貨物價格、運費和其他雜費。貨物價格中未包括運雜費、包裝費以及已付的稅費時,應按承運貨物的全部或短少部分的比例加算各項費用。(五)貨物毀損或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交付或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六)由于承運人責任造成貨物滅失或損失,以實物賠償的,運費和雜費照收;按價賠償的,退還已收的運費和雜費;被損貨物尚能使用的,運費照收。(七)丟失貨物賠償后,又被查回,應送還原主,收回賠償金或實物;原主不愿接受失物或無法找到原主的,由承運人自行處理。(八)承托雙方對貨物逾期到達,車輛延滯,裝貨落空都負有責任時,按各自責任所造成的損失相互賠償。
物流保價貨物損壞了怎么賠付
法律分析:可聯系快遞公司進行索賠。 快遞貨物損壞賠償標準:保價就是保多少賠多少,費率一般為貨物價值的百分之幾,較貴;保險則是采用商業保險公司的傳統貨運保險條款,費率為千分之幾,存在一定比例的免賠額,也就是說不是全額賠付損失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第四十七條 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定賠償:
(一)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給用戶的給據郵件單據上,以足以引起用戶注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
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無權援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限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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