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隊立案辦案流程是這樣的:
1、接到報案后,發現存在犯罪事實,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會作立案處理;
2、公安機關立案之后,會依法對刑事案件進行偵查,偵查終結后,會將案件移送至人民檢察院,由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提起公訴;
3、人民檢察院審查后,退回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一個內偵查完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并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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