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后審判長訊問哪些內容
一、刑事案件開庭后審判長應訊問的事項
1、開庭后,審判長需詢問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以及回避的具體人員和理由。
二、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九條
審判長應當詢問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是否申請回避,以及申請回避的具體人員和理由。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應按照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回避申請的同意或駁回決定及復議決定,由審判長宣布并說明理由。必要時,也可以由院長到庭宣布。
三、刑事案件開庭程序的具體步驟
1、開庭前,書記員需檢查公訴人、當事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向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宣讀法庭規則,并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席。向審判長報告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已完成。
2、審判長宣布開庭,傳喚當事人到庭,并查明其姓名、年齡、民族、籍貫、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住址等信息。同時,宣布收到起訴書副本的日期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日期。
3、審判長公布案件來源、起訴案由以及是否公開審理。對于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4、審判長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回避申請、自行辯護、委托辯護、證據提交、辯論等。
5、審判長詢問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若提出回避申請,合議庭需根據刑事訴訟法關于回避的規定進行處理。若不符合回避規定,應當庭駁回,繼續法庭審理。如申請回避人當庭提出復議,合議庭宣布休庭,待復議決定作出后,決定是否繼續審理。回避申請的決定及復議決定,由審判長宣布并說明理由。必要時,也可以由院長到庭宣布。
刑事訴訟法對嫌疑人訊問有什么要求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對嫌疑人詢問的要求如下:1、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偵查階段的必經程序,必須由不少于兩名的偵查人員進行;2、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并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3、共同犯罪的案件,應當分別進行訊問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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