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后直接開庭嗎
立案后直接開庭嗎,當發生民事糾紛的時候,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來解決, 開庭是為了法官能夠通過質證查明案件事實,開庭審理能夠確保人民法院審判權的正確行使。那么立案后直接開庭嗎?
立案后直接開庭嗎1這個真沒有一個準確的答案,有的立案后一個月內就開庭了,有的立案后一兩個月也定不下來。
打官司需要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和基本的證據材料,以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蓋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蓋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正反面復印到一頁紙、《授權委托書》蓋章、律所出具的《出庭函》以及律師的律師證復印件。
法院立案庭,或者叫訴訟服務中心的立案窗口,有專門的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相區分,當然了,現在也可以網上立案,先將材料上傳到法院,審查后再郵寄,有點像工商局變更股權的手續。
立案庭的人員審查認為沒問題后,就會給你開一個繳費通知,如果立案費不高的話,立案窗口并列的就有銀行的工作人員收費,單位繳費的話,就可以將立案通知書拿回去回款到法院賬號,現在有的法院也開通了微信、支付寶繳費。
繳費后到法院拿繳費回單,連同立案的全部材料交給當時審閱材料的窗口,這樣就算完成了立案的程序。
但立案后案卷是要移送到審判庭的,現在好多法院移卷到審判庭之前,會將案件放在速裁庭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才會移送到審判庭。
案件移送到審判庭的過程,真的不好把握時間。我自己代理的兩個案件,都很簡單的民間借貸案件,2020.11月同時在雁塔法院立案,一個20xx.xx.xx開庭,一個是上周五開庭的。
要知道這可是很簡單的民間借貸案件,而且開庭當天就調解了,拿到了《民事調解書》。
復雜的案件,在開庭前有證據交換環節。
本人代理的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我們拿到法院給我們的起訴狀副本后,法院3個月后才安排的開庭。
總之,立案后開庭時間的早晚,一和法院案件多少有關,二和案件復雜程度有關,開庭的時間不一定,但開庭前是一定要做好充分的準備。
立案后直接開庭嗎2法院收案是什么意思?
法院收案也就是法院立案,在民事訴訟中立案可以是一審立案,也可以是二審立案,也可以是再審立案。首次到法院起訴,法院進行的是一審立案。如果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進行上訴,那么上訴之后就是二審立案。如果當事人認為二審判決結果也存在問題,可以申請再審。不過再審立案相對困難,必須擁有法定理由才會收案(立案),并且也會經歷再審審查。
法院收案一定會開庭嗎?
法院收案(立案)并不代表一定會開庭,因為法律規定一審案件必須開庭審理,但是雙方如果達成庭外和解或者原告撤訴,那就無需開庭。但是對于二審案件來說,雖然二審法院會受理當事人上訴進行立案,但是對于沒有必要開庭的,可以進行書面審理案件。另外,再審案件,如果按照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也可以不開庭審理。
法院收案的條件是什么?
一審法院收案(立案)的條件就是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類型,并且有明確的訴訟請求與理由以及有明確的被告。
總而言之,法院收案狹義上的理解就是法院立案。法院立案之后是否開庭,取決于法院的審級。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立案后直接開庭嗎3一、立案后多久可以開庭審理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法院立案后,送達被告法律文書,一般情況下會給被告一個月的舉證期限。舉證期滿后,法院 往往才會安排開庭。所以說從立案到開庭一般需要一個月的時間。但有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舉證期也相應變短,另外舉證期也可以當事人約定,經法院同意后生效。
開庭時間還收送達情況的影響。有一種特殊的送達方式即公告送達,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通過公告將訴訟文書有關內容告知受送達人的一種特殊的送達方式。公告送達要經過六十天,公式滿六十天之后,才能開庭審理。這是一種較為特殊的情況。
另外,對于一個案件需要開幾次庭法律沒有硬性規定,主要看案件的復雜程度,是否屬于重大、疑難案件。應以查清案件事實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具體步驟
首先,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紀律;
其次,由審判長宣布開庭,并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第三,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四)宣讀鑒定意見;(五)宣讀勘驗筆錄。其間,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第四,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后,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第五,評議和宣判。法庭辯論或被告人最后陳述結束后,法官進入評議室評議,做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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