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刑事扣押筆錄范文最新
我們生活在一個法治社會,法律規定了每個人的權利和義務。在維護社會安全和公正權益的過程中,公安機關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而公安扣押是公安機關維護社會秩序和執行法律的重要手段之一。
當公安機關需要進行扣押時,必須遵守法律程序,并進行詳細的筆錄記錄。下面是一份公安扣押筆錄范文,僅供參考:
經過現場勘查和詢問,我們了解到張某涉嫌在該小區內盜竊他人財物。根據《_治安管理處罰法》和《_刑法》的規定,我們對張某進行了扣押,并在現場進行了詳細的筆錄記錄。
在筆錄過程中,我們保證了張某的基本權利,如提供律師、家屬通知、飲食等。同時,我們也告知了張某有關法律規定和扣押相關程序。
在進行公安扣押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律程序,保障被扣押人的基本權利。同時,進行詳細的筆錄記錄也是非常重要的,這將為后續的審判和破案提供重要依據。
刑事案件檢查筆錄范文
“你好,我們是東川區紀委監委的工作人員,你現在是否能看得到我們并能聽清楚我們講的話”?
“我能看到你們,也能聽得清你們的講話”,
“我們今天來主要是向你宣布你的違紀事實,……”
這是東川區紀委監委的辦案人員與被審查人之間的對話,是黨紀立案后按正常程序開展的一次“違紀事實材料見面”談話,談話內容很平常,但談話開展的方式卻因“特殊時期”變得不同尋常。
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為依規依紀保障被審查調查人的相關權利,做好違紀事實材料見面談話工作,我與同事前往昆明市呈貢區看守所提訊被審查人(因被審查人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在看守所)。
“疫情防控期間,為減少人員的接觸,保障被羈押人員的安全,不能面對面提訊,需要到呈貢分局法制大隊申請‘遠程提訊’。”路上過往車輛極少,檢查“關卡”卻不少,經過層層“關卡”到達后,卻被值班民警告知。
“朱哥,‘遠程’、‘提訊’對于曾經在公安戰線上戰斗了十年的我來說并不陌生,但‘遠程提訊’卻是個新東西,即使是專業的司法人員,有些也是未曾接觸過的,因為這種方式是在很特殊的案件中才會使用到。”我與同事說道。
“因為遠程提訊室只有一間,提訊申請排隊本周已排滿。”當幾經周折找到法制大隊時,已快到了下班時間,好不容易聯系上法制大隊民警,民警卻告訴我們。
“哎!這個非常時期,也怪我們沒考慮周全,沒有提前聯系,看來要跑兩趟了。”我們都責備不已。
“這樣吧,等一下再去了解一下情況,下次來要怎么申請預約,因為路途遠,案件期限緊,我們下次能根據申請預約的時間來計劃案件的進度。”同事朱知雄和我一邊吃方便面一邊說道。
回到車上后,我立即短信聯系了剛才的民警,向其咨詢了解申請預約辦理的一些事項,并向其說了“我們因路途遙遠、案件期限緊、提訊時間短”的情況。
“正好今天上午的提訊提前結束,現在剛好有個短暫空閑,你們盡快過來,我幫你們辦理,省得你們那么遠又跑一趟。”“嘀嘀嘀”,看到民警回復的短信,沒想到驚喜來得那么快。
“謝謝你,我們馬上就到。”我激動地撥通了對方的電話。
經過測溫、登記、辦理完相關手續后,大隊民警帶領我們進入到“遠程提訊室”,并根據操作提示耐心地向我們講解示范,經過登錄、提交、審核等程序后,被“提訊人”顯示到對面的大屏幕。我們開始了“遠程提訊”,程序、內容都沒變,只是面對面變成了屏幕對屏幕、麥克風對麥克風。
“你對你的違紀事實有沒有什么異議?如有異議,可以向我們提出。”談話進行的很順利。
“按照程序,若被提訊人沒異議,要在事實材料和筆錄上確認簽字、按手印,但隔著屏幕怎么在筆錄上簽字呢?”談到最后,我們犯難了。
“請問,遠程提訊的筆錄簽字可以進行嗎,應該怎么操作?”為了不讓被“提訊人”久等,我決定出去詢問操作室的民警。
筆錄打印、掃描、傳輸、系統簽收,民警熟練的一番操作后,一份由被談話人簽字按手印的筆錄交到了我們手里。
道謝告辭后我們開始返程。在回來的路上,我們談到這次“遠程提訊”,它是疫情時期的一種特殊的提訊方式,也是全國上下開展疫情防控創新舉措的一個縮影。讓我們紀檢監察干部也體驗了一次新鮮的“事物”,但我們更希望,經過全國人民的齊心協力、團結一致,能早日殲滅病毒、戰勝疫情,早日恢復“城市的喧囂繁華”和“人民的安定祥和”!
檢察院通知做筆錄認罪意味著什么?
做筆錄認罪,一般是在公安機關進行第一次做筆錄的時候就已經認罪了,而檢察院是認為該項筆錄還存在一定的疑點,要向犯罪嫌人或者是證人再次進行求實,犯罪嫌疑人應該配合檢察院的調查,及時進行認罪。 去檢察院做筆錄,是檢察機關對筆錄存在疑問要求公安重查一次。證人就去檢察院再做一次筆錄就好了。對嫌疑人來說,是對刑事偵查的程序。如果是真的犯罪了,還是建議早點認罪,或許可以從輕處罰。
訊問筆錄是公安機關偵查人員、預審人員在偵查活動中,為了證實犯罪、查明犯罪事實,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時如實記載訊問情況的文字記錄。
訊問筆錄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對于獲取證據、全面分析研究案情、定罪量刑、總結辦案經驗、檢查辦案質量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偵查階段重要的環節。
1、詢問筆錄,這是針對證人或被害人的;訊問筆錄,這是針對犯罪嫌疑人的。
2、關鍵是身份是什么。如果是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第一次對訊問時,就必須向出示立案決定書,傳喚通知書,還要告知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義務告知書。訊問人員,還要出示他們的工作證。
如果是證人,檢察機關對詢問時,也要出示工作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告知書,還有詢問通知書。
如果是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對采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如果是證人那就不存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般來說,筆錄都是由公安機關來進行承擔的,但是檢察院也會對公安機關的筆錄進行調查,如果認為公安機關的筆錄有做不全,或者是有存衣的地方,也會要求證人和犯罪嫌疑人再次進行審查并且會進行記錄在案,且可以進行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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