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申訴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關于申訴的規定是,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產生爭議,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的,但在提出申訴期間,并不停止判決的執行,申請申訴的時間是刑罰執行完畢后的兩年內。
一、刑事訴訟法申訴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二、申訴的期限是怎么規定的?
申訴最遲應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后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訴人超過兩年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雖然我國法律制度規定,在二審結束以后當事人還可以申訴,但在司法實踐中,啟動申訴程序是非常困難的,大多數的情況下二審的判決就是最終判決。如果沒有重大證據,最高院根本就不會啟動再審程序。
在刑事訴訟中,裁定和決定的區別?
一、適用范圍不同
判決只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而裁定既解決實體問題,也解決程序問題。
判決是對案件實體問題的處理,刑事訴訟中的判決即是根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問題作出的結論。
而裁定既適用于實體問題,也適用于程序問題的處理,比如裁定可以適用在執行期間依法減刑、假釋等實體問題上,也可以適用在駁回自訴、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等程序問題上。
二、在同一案件中的數量不同
判決是一種解決案件實體問題的實體裁判,是案件經過審理后得出的處理結果,作出判決標志著案件審理過程的結束。
所以在一個案件中,發生法律效力并被執行的判決只有一個,而裁定可適用的范圍包括案件的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所以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個。
三、形式不同
判決必須用書面形式表現出來,而裁定既可用書面形式,也可采用口頭形式,口頭裁定作出后應記入筆錄。裁定書是裁定的書面形式,其格式、寫法和署名,與判決書基本相同,只是內容相對簡單。
四、相應的上訴、抗訴期限不同
判決書和裁定書都是可以上訴、抗訴的法律文書,但其相應的上訴、抗訴期限不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五、形式和法律效力不同。
裁定可以采取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而判決必須采取書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準許當事人在裁定后10日內上訴,其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
而判決允許上訴的范圍比較廣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在判決作出后15日內準許上訴。裁定的效力可以相應改變,如對中止訴訟的裁定,在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應作出恢復訴訟程序的新裁定;而判決的效力及于實體,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注:決定是指做出主張。使某事物成為另一事物的先決條件,在我國法律中一般不用決定。
訴訟有幾種呢
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
一、刑事訴訟
1、刑事訴訟是行使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因此,刑事訴訟法與刑法關系密切,學習刑事訴訟法必須對刑法有所了解。
2、刑事訴訟由國家專門機關負責進行。刑事訴訟活動主要由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負責進行。其中,享有偵查權的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軍隊的保衛部門、監獄和走私犯罪偵查局。在考試中,一般以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偵查權限為考察重點。人民檢察院是唯一享有檢察權的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檢察權貫穿始終,如對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監督;自偵案件的偵查;批準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執行監督;等等。人民法院是唯一享有審判權的機關。
3、刑事訴訟必須有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在刑事訴訟中,訴訟主體除包括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外,還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被告和證人、鑒定人、書記員、翻譯人員等訴訟參與人。各訴訟參與人(尤其是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訴訟地位及其權利義務關系是刑事訴訟學習的重點。
4、刑事訴訟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這是刑事訴訟的一個重要特征。與其它社會活動不同,刑事訴訟活動是刑事訴訟法的產物。只有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活動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在當事人雙方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政案件的活動。即行政訴訟必須有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另一方行政機關的行政糾紛的存在為前提,但是,僅有這一糾紛并不一定有訴訟,必須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告了行政機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訴訟,符合行政訴訟法關于受案范圍、起訴條件等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和立案,這就是行政案件,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理和解決這一案件的整個活動就是行政訴訟。因此,有人說行政訴訟法是“民告官”的法律。
三、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就是民事官司,是指當事人之間因民事權益矛盾或者經濟利益沖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經人民法院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動,以及這些訴訟活動中所產生的法律關系的總和。通俗地講就是你的人身和經濟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當事人通過打民事官司,達到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目的。
常見的民事官司主要有:
1、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因財產權而發生的糾紛,多數指對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所發生的糾紛;
2、公民之間因買賣、租賃、借貸、贈與、典當等合同行為而發生的糾紛以及繼承遺產所引起的糾紛。
3、因人身權利引起的糾紛,這主要是指侵害公民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和肖像權。
4、因侵害公民的發明權(專利權)、著作權(版權)而引起的糾紛。
5、婚姻家庭引起的糾紛,主要有離婚以及因離婚引起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方面的糾紛,家庭成員間的贍養、撫育、扶養等糾紛。
6、因經濟合同、企業勞動用工、企業承包、土地承包、相鄰權等引起的糾紛。
7、法律規定的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文件規定的應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民事訴訟案件。
刑事判決書生效時間通常為何時?
刑事判決通常在超上訴期限后生效。
若一審刑事案件宣判,自判決書送至涉事方之日起計算10天內皆為上訴期。
在這期間,初審判決尚不具有約束力。
經二審后,如二審裁決維持原判,其二審裁決將成終極裁斷并一經送達則即時與法律產生約束效力。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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