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告人確實無力賠償,且也無財產可供 強制執行 的,將終止執行,但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償。在一些特殊情況下,被告人自己無力賠償,但根據法律規定,可由其他人代為賠償,如以下情形: (一) 未成年人犯罪 造成損失的,其父母負有賠償責任; (二)如果有同案犯或其他人參與犯罪,造成損失,同案犯或參與犯罪的人即使沒有構成犯罪,也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三)如果 違法所得 有部分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對于這部分家屬負有退賠義務; (四)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損失的,被告人的親屬應被告人的請求,或者主動提出并征得被告人同意,可以代替被告人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范圍問題的規定》第3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 訴訟 案件,依法判決后,查明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而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民事賠償中,經法院強制執行但還是無力償還債務的,可由法院中止執行,待被執行人有執行能力后可隨時再恢復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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