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法院共有四級設置,實行“兩審終審制”,是指一個案件最多經過兩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即告終結的一種審級制度。 目前的這一制度經過了很長的歷史演變過程。
早在民主革命時期,各革命根據地的訴訟程序中已設有上訴制度,并在有關的法令和條例中作了明確的規定。1934年頒布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司法程序》中規定,“如區為初審機關,則縣為終審機關;縣為初審機關,則省為終審機關;省為初審機關,則最高法院為終審機關?!罡叻ㄔ涸趯徟谐绦蛏?,為最后的審判機關?!?br />抗日戰爭時期,各抗日根據地基本上仍實行兩審終審制的上訴制度。有的根據地曾實行三審終審制的上訴制度。如陜甘寧邊區于1942年一度改為三審制,即以邊區審判委員會作為第三審級,受理不服邊區高等法院一審或者二審之刑事民事上訴案件。
解放戰爭時期,各解放區繼續實行兩審終審制的上訴制度。有的地區規定,在特殊情況下,有些案件準許進行第三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195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暫行組織條例》中規定:“人民法院基本上實行三級兩審制,以縣人民法院為基本的第一審法院;一般案件以二審為終審,但在特殊情況下,得以三審或一審為終審。”由此可以看出,這一時期的審級制度是以兩審終審為主體,以一審終審和三審終審為例外的審級制度。195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取消了特殊性規定,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一律實行兩審終審制。這就以正式的法律制度廢除了三審終審和一審終審的例外情況。從此,兩審終審制作為正式的法律制度得以確立。
1979年刑事訴訟法第7條、《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2條、1996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br />對于為什么采用“兩審終審制”?學界主流觀點以及司法界一般這樣解釋:
1.符合我國國情。我國是一個地域遼闊,交通不便的國家??h、地區、省三級法院相距甚遠,不宜把過多的案件集中到省級法院終審。如果實行三審終審……一個案件從縣、地區、再到省里,勢必使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席法庭,來往奔走,長途跋涉,影響生產和工作。
2.便利群眾。依靠群眾是我國完成各項工作必須遵循的根本路線,也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根據我國法院審判管轄的規定,除極少數重大案件屬省級以上法院審理外,大多數案件屬縣、地區兩級法院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使大多數案件可以在縣、地區兩級法院得到解決。一般來說,縣與地區比較靠近,辦案人員依靠群眾進行調查核實案情,傳喚當事人和證人接受詢問,出席法庭都比較方便,也有利于審判公開,向群眾進行法制教育和接受群眾監督。
3.有利于及時懲罰犯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行兩審終審制的上訴制度,既保障了當事人的上訴權利,又簡化了訴訟程序,減少了重復審理。當事人的上訴,不論是認定事實還是適用法律方面的問題,通過全面審查,包括對一審判決中可能存在的其他一些法律問題,都能一起得到正確解決。案件的及時處理,對懲罰犯罪,糾正錯誤都有利。
主流觀點也認識到兩審終審制比三審終審制減少了一道程序,減少了當事人再次上訴的機會,這樣對案件的質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可能造成影響,但是,同時他們認為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兩審終審制完全可以保證審判質量。理由如下:
1.我國的二審程序實行全面審查原則。全面審查原則要求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上訴或者抗訴案件時,對整個案件的事實、證據、定罪量刑等問題進行綜合審查,全面考慮。二審法院貫徹全面審查原則,對于執行有罪必糾的方針,保證第二審程序任務的順利完成,具有重要意義。
2.死刑案件實行復核程序能夠保證死刑案件質量。二審終審后,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還須報高級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即使被告人不上訴的案件。同時也須上報經過復核程序才能執行,從而切實保證特別重大案件的正確處理。
3.我國的審判監督程序具有強大的糾錯功能。人民法院對于發生法律效力的終審判決可以依法提起審判監督程序,檢察機關實行法律監督,行使監督職能可以在相當程度上糾正錯判,況且當事人在判決生效后如果不服還可以申訴。
一、刑事案件一審后多久二審開庭
刑事案件一審后多久二審開庭刑事案件沒有規定二審要在多久開庭,只要求在兩個月內出具判決書?!”桓嫒恕⒆栽V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必須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決書10日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訴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裁定,提出上訴的期限為5日。原審法院做出判決、裁定后,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請求。上訴期限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2日起計算。
在上訴期限內,提出的上訴具有法律效力。意味著案件要進行第二審程序。如果超出這個期限,提出的上訴和抗訴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一審判決、裁定即告生效。
但也有特殊情況,如當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提起上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5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這種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沒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即予裁定駁回申請。
二、我國的庭審制度
《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兩審終審制度。所謂兩審終審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后即告終結的制度。
法院審判案件,就審判程序而言是兩審終審制,就法院體系而言是四級兩審制。兩審終審制,就是一起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判終結審判的制度。也就是說,地方各級法院對于按照審判管轄權的規定對由它審判的第一審(初審)案件做出判決或裁定以后,若當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若同級的檢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抗訴。
上一級法院有權受理針對下一級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的上訴或抗訴,有權經過對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改變或維持第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這時,上級法院的第二審判決、裁定,就是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審級制度的實質是要求審判必須按審判程序嚴格進行,不得越級審理案件。
刑事案件的審判期限一般為兩個月,如果遇到特殊情況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延長時間,對于二審也是一樣的。如果被告人不服從判決的,也需要在規定時間內上訴。我國實行的制度是兩審終審制,也就是說二審即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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