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遺產繼承放棄需要公證嗎?
放棄繼承權通常不需進行公證。
這是指繼承人自繼承發生之時起至財產分配完成前,有權表達自身放棄繼承資格及應得份額之意愿的一項權利。
該行為屬單方面法律行徑,無需征得他人贊同或認可,個人擁有自主決定是否放棄繼承權的權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如何在繼承中放棄繼承權
若繼承人欲放棄遺產繼承,應采用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達。
口頭表達亦可構成放棄效力,條件是當事人自己承認且有其他確鑿證據支持。
在提起訴訟時,若繼承人以口頭方式向法院表示放棄,需現場做記錄并由棄權者簽署。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
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繼承人放棄遺產如何處理
盡管繼承權為一項法定權利,但繼承人享有放棄的自主選擇權。
然而,此意向必須遵循一系列規定才能生效。
首先,放棄者應為繼承人本人,他人無權代為決定。
其次,繼承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放棄繼承權需在特定時間段內做出。
第四,放棄繼承權不得對他人權益造成損害。
例如,若因放棄導致無法履行法定撫養、扶養、贍養責任,或其他債務,則該放棄無效。
第五,放棄繼承權需采用法定形式。
如在訴訟前放棄,需以書面形式告知其他繼承人;
口頭表達且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足證據佐證,亦視為有效;
在訴訟過程中,繼承人可通過口頭向法院表達放棄意愿,并在筆錄上簽字確認,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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