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包含主體要件、行為要件及損害事實。主體要件指出,實施行政侵犯行為者,必須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及行政執法人員,此包含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受行政機關委托執行行政職務的管理機構及其人員、自愿協助行政事務的人員。
行為要件涉及行政侵權行為,它是行政賠償責任的基礎。行政侵權行為需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執行行政職務的行為,包含行政主體本身直接做出的職務行為,以及行政工作人員或受委托組織執行職務的行為。二是必須在法定的職責范圍內行使職權,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
損害事實的產生是行政賠償責任的起點。損害包含人身損害與財產損害,必須是已經發生的、確實存在的損害。請求行政賠償的損害必須是直接損害,不包括可能發生的間接損害。
行政賠償務的前提是否為違反規定
行政賠償的前提條件明確指出行政單位需存在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當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出現侵犯人身權的情況時,受害人有權獲得賠償。這些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點:
1. 違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采取違法的行政強制執行措施。
2. 故意傷害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3. 以暴力、虐待等行為或唆使、放縱他人實施暴力、虐待等行為,導致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
4. 違規使用武器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
5. 其他違規行為導致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
簡而言之,行政單位或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行政職責時,如果存在上述違規行為,即構成行政賠償的前提,受害人有權獲得相應的賠償。這體現了對公民權益保護的重視,同時也明確了行政賠償的法律依據。
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條件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以及《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行政賠償請求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1)原告是行政侵權行為的受害人。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相應的事實根據。
(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及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5)原告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必須經過賠償義務機關的先行處理,這是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前提條件。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6)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起訴。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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