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刑坐牢的,仍然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民事部分的決定生效后,如果對方沒有履行,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一、民事賠償賠不賠會怎樣的后果
民事起訴勝訴后,被告確實沒有能力履行或沒有可執行的財產的,法院會中止執行,如果被執行人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也會終止執行。只要不是終止執行的情形,申請人之后發現對方有可執行財產的,可以隨時通知法院執行。如果對方有工資,也可以申請法院執行對方的工資。
如果被告沒有履行法院判決的話,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令被告將錢付給原告,或者在滿足被告最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拍賣、凍結被告的部分財產并付給原告。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決罪的構成條件
1、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
2、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包括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全部或部分。
3、指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沒有能力執行的,不構成本罪。
情節嚴重的行為。是指下列行為;
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執行開始方式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在司法實踐中,產生民事糾紛后拒絕履行賠償義務的這種情況比較多,比如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權,侵權方拒絕履行賠償義務,如果沒有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也不能無憑無據的去執行對侵權方的個人財產。
面對民事賠償無力償還的情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協商分期或延期還款
如果賠償義務人暫時無力一次性償還全部債務,可以與債權人協商制定分期償還計劃,或者延長還款期限。
2、申請強制執行
如果協商無果,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將依法對賠償義務人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變賣,以所得價款支付賠償款。
3、中止執行
如果經過強制執行后,賠償義務人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可能會裁定中止執行。待賠償義務人將來有財產時,債權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4、信用懲戒
如果賠償義務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且情節嚴重,還可能面臨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等信用懲戒措施。
5、個人破產
在特定情況下,如果賠償義務人確實無法償還債務,可以考慮申請個人破產。但需要注意的是,個人破產制度在中國尚不健全,具體操作可能較為復雜。
以下是證明無力償還民事賠償的所需材料:
一、財務狀況證明
1、收入證明
提供近期的工資單、銀行流水、納稅證明等文件,以證明收入水平較低或不穩定。
2、支出明細
提供日常支出記錄,如房租、水電費、醫療費用等,證明支出超出收入。
3、銀行賬戶流水
提供銀行賬戶的交易記錄,顯示賬戶余額不足以支付賠償金額。
4、財產狀況證明
提供房產、車輛、股票等資產的價值及變現能力證明,展示缺乏可變現資產。
二、債務相關證明
1、 借款合同、借條
提供相關債務文件,以證明債務的存在和具體金額。
2、還款記錄
展示已有的還款記錄,證明已盡力償還債務。
3、與債權人溝通記錄
提供電話錄音、短信、郵件等溝通記錄,證明曾與債權人協商還款但未果。
三、無力償還的具體原因證明
1、失業證明
如因失業導致無力償還,提供失業證明及求職記錄。
2、醫療證明
如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導致無力償還,提供醫療證明及醫療費用清單。
3、 社會救助證明
如正在接受社會救助或福利保障,提供相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民事賠償無力償還的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協商解決
可以與賠償權利人協商,爭取分期償還或者延期償還賠償款。
2、執行和解
在執行階段,經法院主持,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按和解協議履行。
3、法院執行措施
法院可能會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如凍結銀行賬戶、查封不動產、扣押動產等,但如果確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會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待被執行人有財產時再恢復執行。
4、刑事責任
一般情況下,單純的民事賠償無力償還不會導致坐牢。但是,如果在民事賠償過程中有一些特殊情況則可能涉及刑事責任。例如,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行為,這就可能觸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這種情況下就會面臨刑事處罰,可能會坐牢。
5、信用影響
如果債務人仍不履行判決,可能會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受到信用懲戒,如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
損害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七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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