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刑事拘留的條件是什么
不予刑事拘留的條件沒有特定的規定,只要不是滿足了刑事拘留的條件,那么都是可以不用刑事拘留的,對于重大的嫌疑犯罪分子,或者是預備犯罪或者是已經發現了犯罪證據的嫌疑人,都是需要進行刑事拘留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只規定了刑事拘留的條件,而沒有規定不得刑事拘留的條件。所以只要不滿足刑事拘留條件的,就可以免于拘留。我國法律規定,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
2、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有權決定采用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于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法院擁有司法拘留的決定權,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 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除以上情形之外,在法院庭審過程中沖擊法庭的,或者有其他妨礙訴訟進行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法院可以決定對其予以1000元以下的處罰,或者處以15日以下的拘留,不論何種拘留,均由公安機關執行不管是公安機關決定的拘留,人民檢察院決定的拘留,還是人民法院決定的司法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
在執行案件的過程中遇到緊急情況,比如說重大的犯罪分子或者是正在實施犯罪的人員,這些都是可以執行刑事拘留的,如果不滿足刑事拘留條件的人,那么就可以不需要刑事拘留,具體的話是沒有特定的法律的條文的。
不予刑事拘留的情形包括什么
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決定不予實施刑事拘留措施的情況往往涵蓋了諸多方面,其典型的表現形式可概括為下列幾種情況:首先,如果沒有充分的證據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行為或者犯罪事實尚不清晰明確,那么司法機關將無法對其實施刑事拘留;其次,若犯罪嫌疑人所犯之罪行情節輕微,可能無需采取刑事拘留這一嚴厲的強制措施;再者,倘若犯罪嫌疑人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且其認罪悔過的態度誠懇端正,那么司法機關可能會考慮采用其他更為溫和的強制措施,例如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等方式;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處于懷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時期,那么司法機關也不會輕易地對其實施刑事拘留;最后,對于年齡尚未達到14周歲或者年滿75周歲的犯罪嫌疑人,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他們同樣不能夠成為刑事拘留的對象。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具體到每一個案件,是否應當不予實施刑事拘留,還需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進行綜合判斷。
不予刑事拘留的條件包含哪些
關于不予刑事拘留的條件,一般來說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犯罪行為輕微,不太可能會觸犯到犯罪;其次是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可能根本無需進行刑事追責;再次是犯罪嫌疑人已經去世或者失去了刑事責任能力;接下來就是犯罪嫌疑人主動向警方自首,并且如實地交代了其所涉及的犯罪行為,這種情況可以視為自首;然后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時年齡不滿14歲或已經超過75歲;最后是犯罪行為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且犯罪人在犯罪之后有悔罪表現,同時也沒有再次犯罪的風險。以上這些條件并非僅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就能直接得出結論,而需要結合刑事訴訟法中的其他條款以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在實踐操作過程中,是否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還需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及公安機關的專業判斷來做出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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