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要根據是否是自訴案件還是公訴案件,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是國家行為,而不是私人行為,并不是私人想調解就能了事的,私人不得干預。屬于自訴案件,我國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公訴案件,如果已經立案的話,就得經過公安機關的偵查,偵查終結后公安機關認為不構成犯罪的才決定撤銷案件,受害人可以就刑事附帶民事部分接受調解。刑事案件立案后不能按原告或受害人的要求撤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已立案的刑事案件,符合法定情形的,會進行撤案。司法機關對刑事案件襪皮殲進行立案之后,發現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會撤銷其案件,案件還在公安機關的,會直接撤銷案件,不再進行偵查,案件在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會不予起訴,案件已經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會作出終止審握悶理的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告沖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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