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事案件的法院審判流程包括庭前準備、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宣判。(一)庭前準備。查閱公訴人移送審查起訴的案卷材料,必要時召開庭前會議排除非法證據。(二)開庭。(三)法庭調查。通過向被告人或證人發問以及舉證質證等查明案件事實。(四)法庭辯論。(五)被告人最后陳述。(六)法院公開宣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第一百九十七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刑事審判組織
刑事審判組織是指人民法院審理具體刑事案件的法庭組織形式。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案件的組織形式有二種,即獨任制、合議制。
獨任制
獨任制,是指由審判員1人獨任審判的制度。
根據《刑事訴論法》第147條第1款的規定,獨任制僅限于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判的案件。因為這類案件案情比較簡單,情節比較輕微,由審判員1人進行審判,既可以保證辦案質量,又可以節省司法資源,便于法院集中力量處理比較重大、復雜的案件。
合議制
合議制是一種集體審判的制度,即案件的審判,由審判人員數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制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基本組織形式。除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判案件可以采用獨任制外,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案件均須采取合議庭的組織形式。實行合議制有利于發揮集體的智慧,集思廣益,防止主觀片面、個人專斷和徇私舞弊。
獨任制
由一名審判員負責對案件進行審判的制度。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適用特別程序的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即獨任制只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依第一審程序審理的簡單民事案件或按特別程序審理的一般非訴訟案件。
行政審判組織
行政審判組織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對行政訴訟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組織形式。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判行政案件的組織形式只有合議制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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