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賠償申訴的期限規定是什么?
不服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二、哪些申訴屬于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范圍
1、不服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駁回申訴通知的申訴;
2、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對國家賠償確認案件作出的裁定、復議決定、駁回申訴通知的申訴。
三、申訴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1、申訴書;
2、申訴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或者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3、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函和律師執業證復印件;
4、賠償義務機關和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5、支持申訴請求的證據材料及材料清單。
四、申訴書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1、申訴人的基本情況。自然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及有效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有效聯系方式;
2、賠償義務機關的名稱或被申請確認的人民法院的名稱;
3、具體的申訴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及證據;
4、受理申訴的人民法院名稱(國家賠償案件應寫為: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國家賠償確認案件應寫為:最高人民法院);
5、申訴人應在申訴書上簽名或蓋章;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國家賠償案件是法律案件里面常見的案件類型之一。國家通過正規的法律程序作出賠償的法律決定,然而,也會存在部分對于國家賠償不滿而決定進行申訴的情況。在這個時候,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國家法律案件的申訴是有一定的時間期限的,不同的案件可能存在不同的期限規定。
我國的國家賠償案件申訴期限是兩年左右,超過兩年時效就中止了。同時,在進行申訴準備的時候,要明確申訴應當提交的材料以及應該寫明的主要內容和一些當事人需要注意的特別告知事項。申訴的流程較為復雜和長期,要嚴格按照法律標準規定的流程來進行,在法律的司法保護下維護好自己的權益和利益。
一、國家賠償不予受理的救濟途徑是什么?
國家賠償申請不受理案件給予程序救濟。
規定要求,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對賠償申請經審查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要出具決定書,并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對于不予受理的情形給予程序救濟,規定賠償請求人對復議機關或者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文書不服,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相關條文予以審查立案。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九條,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二、國家賠償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賠償申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受理:
1、賠償請求人不具備主體資格的;
2、本機關不是賠償義務機關的;
3、賠償請求事項不屬于國家賠償范圍的;
4、超過請求時效且無正當理由的;
5、辦理賠償案件時無法確定公安機關是否存在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6、對賠償請求已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駁回、終止或者是否予以賠償決定,賠償請求人無正當理由基于同一事實再次提出賠償請求的。
公安機關是偵辦刑事案件的主要部門,在辦案過程中要做到合法合規,對于當事人錯誤羈押導致其人身自由受限的,公安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要支付國家賠償,按照拘禁天數乘以全國職工平均日工資計算賠償金額,受害人主張賠償,要準備好申請表等相關材料。
綜上所述,當事人由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作疏忽造成個人損害,提出國家賠償有關部門卻不予受理,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