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偵查是屬于什么階段
法律分析:補充偵查期間屬于繼續偵查階段。所謂補充偵查,是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案件中存在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有必要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收集需要證據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刑事案件補充偵查意味著什么
刑事案件補充偵查意味著需要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
補充偵查是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針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依法進行進一步調查和補充證據的訴訟活動。該過程由人民檢察院決定,并可由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實施。補充偵查的次數限制為兩次,旨在為案件處理提供充分的證據支持,確保案件能夠依法準確、公正地得到處理。如果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后,人民檢察院仍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則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刑事案件的偵查程序:
1、立案偵查:當公安機關接到報案或發現犯罪線索后,對是否符合立案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則立案偵查;
2、收集證據:偵查人員通過多種手段收集與案件相關的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
3、偵查終結:偵查機關在法定偵查期限內完成對案件的調查,形成偵查終結報告,并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4、補充偵查: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證據不足或事實不清時,可以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
5、再次審查起訴:補充偵查結束后,案件再次移送檢察機關,檢察機關根據補充偵查的結果決定是否提起公訴。
綜上所述,補充偵查是對刑事案件中的事實情況進行進一步調查和補充證據的訴訟活動,由人民檢察院決定并可由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實施,次數限制為兩次。其目的是為案件處理提供充分的證據支持,確保案件能夠依法準確、公正地得到處理。如果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后,人民檢察院仍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則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補充偵查有什么種類
補充偵查在刑事訴訟中分為審查起訴階段與法庭審理階段兩種情況。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在審核案件時,有權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需的所有證據。法律依據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該法第一百零九條中指出,公安機關與人民檢察院在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時,需依照管轄范圍進行立案偵查。第一百一十三條則明確了人民檢察院在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立案偵查的案件未立案時,有權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原因,并在認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時,通知公安機關進行立案。
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主要針對案件事實與證據收集過程中發現的新情況或新證據,要求補充證據或重新調查。在法庭審理中,如果出現需要補充證據或重新調查的情況,法院有權要求相關單位進行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的進行,是為了確保刑事訴訟程序的公正與完整,確保案件事實與證據的全面、準確。這不僅有助于揭示犯罪事實,也保護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審判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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