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撤訴需要怎樣的條件
一般情況下,刑事案件撤訴需滿足以下條件。首先,自訴案件中如果缺乏定罪證據,且自訴人無法提供證據補充,這成為撤訴原因之一。其次,自訴人需遵守法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將被視為撤訴。
法律依據出自《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該條款指出,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如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應開庭審判。反之,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若自訴人未能提供補充證據,應說服其撤回自訴或裁定駁回。當自訴人未經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法院將按撤訴處理。在法庭審理中,對于證據存在疑點時,法院需依據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調查核實。
刑事案件是否可以撤訴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針對撤訴的規定,刑事案件可以撤訴。只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就可以撤訴。在刑事案件當中,若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實際上并沒有嫌疑,或者根本沒有犯罪事實的發生,則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撤訴。在自訴案件當中,自訴人也可以根據自己的訴求選擇是否撤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事案件可以進行撤訴嗎
在刑事案件中,撤訴的規則和程序需根據案件性質和階段進行區分。針對不同情況,撤訴的規則如下:
一審中,對于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撤訴,必須在宣判前提出。若公訴案件審查發現無罪,可準許撤訴;若發現有罪,撤訴請求不予允許。在自訴案件中,撤訴的決定需考慮自訴人的自愿性。若在審理中出現新證據,可允許重新起訴。
在自訴案件中,若自訴人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法院將裁定按撤訴處理。在附帶民事訴訟中,若原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法院同樣裁定按撤訴處理。
對于二審上訴,上訴人在上訴期限內要求撤回上訴的,法院應當準許。如果在上訴期滿后要求撤回上訴,第二審法院應審查原判情況。如原判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且量刑適當,應裁定準許撤回上訴。反之,將不予準許并繼續審理。若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在二審開庭后申請撤回上訴,法院應不予準許并繼續審理。
在二審抗訴中,檢察院在抗訴期限內撤回抗訴的,第一審法院不再向上一級法院移送案件。若抗訴期滿后,檢察院在第二審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訴,法院可裁定準許,并通知相關方。
在上訴、抗訴期間,撤回行為將影響裁判生效。在上訴、抗訴期滿前撤回的,第一審判決、裁定自上訴、抗訴期滿之日起生效。在上訴、抗訴期滿后撤回的,法院裁定準許撤回后,第一審判決、裁定自裁定送達之日起生效。
對于抗訴案件,若檢察院接到開庭通知后未派員出庭且未說明理由,法院可裁定按檢察院撤回抗訴處理。在再審中,若檢察院在開庭前撤回抗訴,法院應裁定準許;若檢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未派員出庭且未說明理由,法院可裁定按撤回抗訴處理。對于申訴案件,若申訴人在再審期間撤回申訴,法院應裁定準許;若申訴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法院可裁定按撤回申訴處理,但申訴人不是原審當事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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