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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反訴案件(什么案件不能反訴)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5-30 15:41:28

民事訴訟反訴的期間期限是多久

一、民事 訴訟 反訴的期間期限是多久 民事訴訟中提出反訴的時間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 1、相關法律條文: 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6條,反訴和增加訴訟請求的提出時間是: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 證據 的若干規定》第34條第3款,反訴和增加訴訟請求的提出時間是:舉證期限屆滿前。從理論上說,民訴意見與證據規則屬于同位法,對于同位法,當然是新法優先與舊法,當然適用證據規則。從法條上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82條規定 “本院過去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2、司法實踐: 從現實上說,現在法院一般都事先通知舉證期限,且舉證期限通常在開庭之前,此時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反訴請求。有時當庭提出反訴,法官也是認可的。 反訴特征 (1)當事人特定性及雙重性 由于反訴是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的獨立的反請求,因此反訴的原告即是本訴的被告,反訴的被告即是本訴的原告,即反訴的當事人是特定的,而且反訴的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具有雙重性。 (2)請求具有獨立性 反訴具備訴成立的要件,是一種獨立的訴。反訴雖然是在本訴的訴訟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請求,但是它并不因此必然地依賴本訴而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訴本身具備著起訴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訴撤回,反訴也能夠獨立存在,也能夠作為獨立的案件由法院審理裁判。 (3)目的具有對抗性 反訴的起訴能使本訴失去意義 ,吞并或抵消原告的訴訟請求。 (4)反訴的時間具有限定性 提起反訴有嚴格的時間限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大多關于反訴特征的歸納,沒能把反訴的特征與反訴的條件區別開來,把提起反訴的條件看成了反訴的特征,這給界定反訴的特征帶來了很大的局限性。如前所述,反訴是一種獨立的特殊之訴,因此應當將“反訴”和“本訴”加以參照,找出“反訴”不同于“本訴”之處,作為反訴的特征——即反訴與本訴在發動條件上完全不同。除此之外,反訴的最大特點應該在“反”上,這里的“反”揭示了反訴與本訴發生時空的不可逆性,也就是說,只有先存在本訴,反訴才有發生的可能,反訴對本訴在這點上具有依賴性。 (5)反訴和本訴之間要有聯系性 基于同一法律關系而產生的目的對抗的不同訴訟請求 ,或者是基于相牽連的不同法律關系而產生的目的對抗的不同的訴訟請求 反訴之所以在本訴程序中提起,其目的就在于抵消或吞并本訴 原告的訴訟請求,以達到維護其自身利益的目的。反訴的請求與本訴的請求相對立,反訴借助本訴的訴訟程序進行,法院一并審理裁判。 反訴與本訴有牽連。反訴之所以產生和形成,是因為它與本訴有牽連,如果沒有牽連則不稱其為反訴,而是另外的訴。反訴與本訴的牽連主要表現在:反訴的原、被告與本訴的原、被告為同一對當事人;反訴請求與本訴請求基于同一法律事實。 二、反訴與反駁的詳細區別: 反訴不同于反駁。反駁,是被告對原告起訴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證據的辯駁。包括提供相反的證據;部分或全部推翻原告提出的事實和證據;提出新的法律根據,反駁原告起訴援引法律的錯誤,以此論證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或全部不能成立。反駁是被告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也是被告在訴訟中經常采用的防御手段。反駁的目的雖然也在于使原告的訴訟目的無法實現,但它并非向原告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反駁是被告的單純防御行為,而反訴則是被告通過發動進攻來進行防御。區分反訴還是反駁,關鍵在于被告是否向原告提出了獨立的訴訟請求。 一是性質不同 反訴是被告針對原告的本訴提起的,是一種獨立的訴,具有訴的性質。而反駁則只是被告反駁原告的一種訴訟手段,不是一個獨立的訴,不具有訴的性質; 二是前提不同 反訴是以承認本訴的存在為前提,被告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并不加以否定。而反駁則是以否定原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為前提; 三是目的不同 被告反訴的目的除抵消、吞并、排斥原告提出訴訟請求,使本訴的原告敗訴外,還對本訴的原告提出了獨立的反請求,主張獨立的權利。而反駁的目的只是否定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沒有獨立的訴訟請求。 在審判實踐中,有的被告答辯時沒有明確提出反訴,而是在反訴過程中提出了反訴,有的內容實際具備了反駁的條件,并提出了反訴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作為反訴受理、審理。如果材料不夠充分,可令其補充。同時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12條第一款“被告提出反訴的,根據反訴金額與價款計算案件受理費,由被告預交”的規定,應由被告預交反訴案件受理費。使被告弄懂反訴與反駁的不同。并應要求原告就該反訴進行當庭答辯,由于實踐中這種情況往往是反訴請求與反駁意見同時并存。因此,審判人員就需要對二者進行區分,以便更準確地掌握被告融合在答辯中的訴訟請求,從而完善在程序上的各個環節,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 三、反訴答辯的規定 答辯,是指民事(包括刑事附帶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的被告或被上訴人,針對原告或上訴人向人民法院遞交的 起訴狀 或上訴狀中提出的問題,依據事實和法律所進行的辯駁。被告和被上訴人提出答辯,這是民事、經濟和行政訴訟中的必經程序,也是一項重要訴訟權利。人民法院應當保證他們能正確地行使這一權利,使當事人在訴訟中權利平等。至于當事人拒絕答辯,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依法審理。 四、反訴的條件 1、必須符合民訴起訴的條件 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 管轄 。 2、其他條件 (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序。 (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 合并審理 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3、程序要件 程序要件是指反訴在訴訟程序進行中提起的方式、時間及審理等條件。 (1).反訴提起方式。反訴是民事訴訟所獨有的,在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或者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中是否允許反訴?無論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還是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畢竟都是民事訴訟,原、被告主體地位平等,所以應允許反訴。 (2).反訴的 管轄權 。是否要求審理本訴的法院本來對反訴也有管轄權?即作為反訴的訴訟請求單獨提起時,如果審理本訴的法院無管轄權,該法院能否受理?反訴能否成立?就地域管轄來說,只要反訴請求的標的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其他法院專屬管轄(因為專屬管轄多是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審理本訴的法院就可受理,反訴成立。這一點在涉外民事訴訟中得到有力的證明。享有民事管轄豁免權的主體主動向駐在國法院提起訴訟,被告反訴時,享有管轄豁免權的主體即不再享有管轄豁免權,審理本訴的法院有權受理反訴。就 級別管轄 來說,如果作為反訴的訴訟請求單獨提起時應由級別較高的法院審理或作為反訴的訴訟請求應由級別較低的法院管轄,反訴和本訴均可一并由審理本訴的法院審理,即反訴只能向審理本訴的同一人民法院起訴。這在立法上應明確作出規定。 (3).反訴提起的具體時間。反訴在訴訟進行的哪個階段提出,我國 民訴法 沒有具體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傾向最好是在答辯過程中提出,最遲也應在 一審 法院庭審辯論結束后提出。因為反訴提出時,庭審辯論尚未結束,原告還有反駁的機會,并可以申請 延期審理 。否則,要是庭審辯論結束以后提出反訴,必然重新進行訴訟程序,也會造成一些重復勞動,拖延本訴的審理。然而,是否庭審辯論結束后都不能提出反訴呢?也不能一概而論。因為經過起訴、答辯,尤其是庭審辯論以后,出現 證人 打消顧慮,愿意作證或糾正偽證,當事人舉出經過最后努力收集的證據的情況,這種情況在實踐中較多。特別是一些民事案件標的額較大,而又涉及外地的 經濟糾紛 ,應當允許在庭審辯論結束以后,提起反訴。否則,如果不許被告提起反訴,或者提起反訴也不予理睬,表面上看爭取了時間,使本訴及時審結。而事實恰恰相反,因為這類糾紛的棘手程序是執行,要是被告在庭審辯論以后,提出的反訴成立,而又進行了實體審理后,反訴和本訴的請求可以相互沖抵,執行問題就迎刃而解了。如果不允許被告在庭審結束后提起反訴,讓其另行起訴,本訴和反訴的結案就存在一個時間差,很可能耗費時間和精力,結果有時很難預料。所以,遇到這種情況,應當靈活掌握,允許被告在庭審辯論結束以后、裁判作出之前,提出反訴。 (4)、提出反訴實質條件 提出反訴實質條件是指反訴的成立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即對上面其他條件(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的詳細解釋。 提起反訴的實質條件,是反訴與本訴的牽連性。只有具備了這種牽連性,反訴才能成立,因而反訴實質條件就是決定被告提出的反請求是否屬于反訴范疇的條件。所謂反訴與本訴牽連性,是指反請求與本訴請求有同一事實上或法律上的聯系或基于訴訟標的的同一或主觀權益上的聯系。由于這種聯系,反請求與本訴就可以相互排斥、抵消、吞并,這種牽連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a.反訴與本訴基于同一法律關系。反訴與本訴所依據和所體現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性質相同。例如,原告請求給付 贍養費 ,被告請求 解除收養關系 。原告、被告的請求依據和體現的權利義務關系均基于同一 收養法 律關系。 b.反訴與本訴基于同一法律事實。反訴的訴訟請求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在事實上有某種牽連。例如,甲乙兩船相撞,甲請求乙賠償因為撞船而給其造成的船載貨物的損失;乙反訴請求甲賠償因撞船而給其造成的船身破損、人身傷亡的損失。本訴與反訴基于撞船這同一法律事實。 再例如,原告 起訴離婚 ,被告提出反訴,請求法院確認婚姻關系本來就是無效;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按 買賣合同 交貨,被告提起反訴,說合同本身無效,要求依法撤銷。 c.反訴與本訴不是出自于同一法律關系或同一法律事實,而是基于訴訟標的的同一或主觀權益上的聯系,基于抵消目的而發生的訴的理由上的聯系。 提出的請求也應納入反訴的范圍。之所以把關系也界定為牽連性,其意義是有利于在訴訟中借反訴抵消本訴而免去不必要的重復清償活動,并且使被告免遭原告一方無清償能力的后果。例如,甲將 房屋出租 給乙,供乙經營商店,乙沒按期交付房租。甲礙于情面也沒向其追索,于是甲向乙賒購一批商品抵租金。后來,甲乙鬧糾紛,乙起訴甲要求反還商品價款,甲反訴,要求乙償還所欠租金。甲乙間請求即非同一法律關系又非同一法律事實。乙起訴請求給付價款,甲反訴請求給付租金,雙方的訴訟標的都是貨幣。如果被告請求數額大于原告請求數額,反訴即可以吞并本訴;如果被告請求數額小于原告請求數額,反訴即可抵消一部分本訴請求,使本訴請求部分失去意義。這完全符合反訴的抵消、吞并本訴請求的目的。 但是,如果兩種事實沒有牽連,如原告起訴,請求法院確認被告居住的 房屋所有權 是他的,被告又要求原告,必須償還 欠款 。這兩問題沒有聯系,被告提出還債問題就不是反訴。 (5)、不適用反訴情形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被告有要權提起反訴,但對反訴的時間、條件、形式、范圍,以及哪些案件可以反訴,哪些案件不適用反訴等都沒有作出明確規定。 根據我國的立法原則: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反訴。 a、沒有被告稱謂的訴訟案件不適用反訴。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不同的訴訟程序,對當事人的稱謂也不同。在和一審程序中,稱為原告、被告;第 二審程序 中稱為上訴人(原審被告或原審原告)、被上訴人;在審理本院決定再審的案件、上級法院提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案件以及人民 檢察院抗訴 引起的再審案件的審判監督程序中,當事人稱為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在執行程序中稱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民訴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被告有權提起反訴,從立法角度看,可以理解為,只有被告稱謂的當事人才能提起反訴。沒有被告稱謂的當事人不能提起反訴。 b、法律規定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不適用反訴。 特別程序是民事審判程序中的一種,是人民法院審理特殊類型案件所適用的程序。特別程序對審級、審限、當事人的稱謂及審理程序均做了特殊的規定,這些規定是人民法院審判某些特殊案件所遵循的特別規則,這類案件沒有利害沖突的雙方當事人(原告與被告),只有利害關系人,而且解決的問題也不是民事權益之爭。特別程序一般也不因起訴而開始,而是因利害關系申請而開始。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是各種各樣的,沒有統一的對象,也沒有共同的審理目的,人民法院按特別程序審理案件所作出的裁判,送達后立即生效,不得上訴,即實行 一審終審 制。從以上的情況看,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根本不具備反訴的特別,所以此類案件不適用反訴,其中包括:審理選民資格案件所適用的程序,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所適用的程序,認定財產無主案件適用的程序等。 c、某些基于 婚姻家庭 關系的人身權的案件不適用反訴。 首先是 離婚 案件不適用反訴。離婚是當事人重要的法律行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不僅要對夫妻雙方的人身關系作出裁判,而且要對 子女撫養 以及財產關系作出裁判,使之產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當事人離婚后,雖然夫妻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消滅,但是父母與子女的人身關系不能消滅,故離婚本訴應對涉及到的關系都一并裁判,被告也不可能提出新的反請求。 婚姻法 規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不屬于反訴,如無過錯方是被告,只能依據原告離婚的請求要求原告給予損害賠償,而不是反訴。 第二、 贍養 、 撫養 、 扶養 案件不適用反訴。贍養是指對長輩承擔的供養責任;撫養是指對未成年人承擔的供養責任;扶養是指對等同輩份的人承擔的供養責任。從上述三個概念的含義看,當事人所盡的義務都是法定的,這種法定義務既不能解除也不容抵消,所以,這類案件不存在反訴的問題。 根據 刑事訴訟法 規定:對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其法定 代理 人在訴訟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 但是,對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并且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害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的案件不能提起反訴。 民事訴訟法反訴的期間期限是多久 ?對于反訴是為了保障被告的相關的權益,而且是必須針對原告的來提前反訴,并且要在舉證期限屆滿前進行反訴,只能向審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反訴

反訴包括民事反訴和刑事反訴兩種。

民事反訴,是指在民事訴訟中,被告針對原告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關系的訴訟,旨在抵消、吞并原告的訴訟請求。刑事反訴,是相對于刑事自訴而言的,指在刑事自訴案件中,自訴案件的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控訴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系的犯罪行為,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訴訟行為。

此部分對民事反訴、刑事反訴的發展進行了逐一梳理。

(一)民事反訴

1、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

第46條確定了被告擁有反訴權,第109條確定了反訴可以與本訴合并審理。

2、199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訴訟代理人代為提出反訴的需要當事人的特別授權;反訴可以缺席判決的規定。

3、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2007年、2012年、2017年的民訴法修正并未更改反訴制度的相關內容,2021年的修正增加了第166條當事人提出反訴的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規定。

4、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最新修正的民訴法為反訴制度增加了第130條和第278條,規定本沒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而且就案件的內容進行反訴的可以被認為是應訴答辯,人民法院可以通過應訴管轄,取得管轄權。

(二)刑事反訴

1、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28條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2、有關刑事反訴的規定保留至今

刑訴法經過1996年、2021年、2018年三次修改,均未變更刑事反訴的相關內容。目前在20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13條中予以規定。

民事反訴,是指在民事訴訟中,被告針對原告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關系的訴訟,旨在抵消、吞并原告的訴訟請求。民事反訴需要滿足下述條件,不滿足條件的,人民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一)提出民事反訴的時間

1、反訴應在一審中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當事人可以在開庭前提交反訴狀,亦可在開庭中當庭提出反訴,但必須在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被告提出反訴,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2、二審中提出的反訴未經當事人同意不應一并審理。在二審中,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法院可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雙方當事人同意由二審法院一并審理的,可以一并裁判。需要強調,對二審中提出的反訴進行審理是基于當事人放棄上訴權和審級利益,因此必須征得當事人同意方可一并審理與裁判。

(二)民事反訴針對的主體

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于本訴的當事人的范圍。除本訴原告外,還需明確能否針對以下幾個主體提出反訴:

1、本訴被告能否向本訴其他被告提起反訴。反訴是在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中,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為抵消、吞并、排斥原告的訴訟請求為目的所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訴訟。據此,最高法院認為,本訴一被告提起的針對另一被告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民事訴訟法關于反訴的規定。

2、本訴被告能否向本訴第三人提起反訴。本訴第三人屬于本訴當事人,將本訴第三人作為反訴被告并未超出司法解釋規定的反訴當事人范圍。本訴被告有權向本訴原告和本訴第三人提起反訴。

然而,如果反訴被告僅為本訴第三人,則很可能并不符合反訴旨在抵消、吞并本訴的訴訟請求這一要求。在股東代表訴訟中,被告向公司提出的反訴便是其中一例。股東代表訴訟是股東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起訴,股東是原告,公司列為第三人。公司法第151條第3款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此時,反訴對象和反訴主張的不同決定了反訴能否受理:如被告以股東(本訴原告)惡意起訴侵犯其合法權益為由提起反訴,應予受理;如被告以公司(本訴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或違約等責任為由對公司提出反訴,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九民紀要第26條)。因此,向本訴第三人提起的反訴仍須結合與本訴的牽連關系加以具體判斷。

3、本訴被告能否將案外人追加為反訴被告。從司法解釋文義來看,并未將案外人納入反訴被告的范圍。如果反訴原告欲追加并非本訴當事人的案外人為反訴被告,則該反訴并未滿足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全部受理條件。

盡管如此,基于同一事實和法律關系追加案外人作為反訴共同被告,并不屬于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在反訴原告欲追加案外人與本訴原告作為共同債務人的情形下,最高法院就個案認為,一審法院同意追加反訴被告的申請,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實并避免對于雙方當事人產生訟累,該情形并不構成再審理由。

(三)本反訴之間有牽連關系

具體表現為: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法律關系、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事實。

本反訴之間具有牽連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四)民事反訴的管轄

反訴應當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出,且受理本訴的法院對反訴有管轄權,但反訴專屬于其他法院管轄的除外。

在實踐中,受理本訴的法院對反訴不一定有管轄權,但為了提高訴訟效率,法律規定了牽連管轄,即受理本訴的法院可以基于本、反訴之間的牽連關系,當然取得對反訴案件的管轄權。即只要不違背專屬管轄的強制性規范,受理本訴的法院對反訴就有管轄權。

(五)民事反訴的審理程序

本、反訴應當適用同一程序審理。

(六)民事反訴狀

民事反訴狀

反訴人(本訴的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住址、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若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身份證號、單位地址及聯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若有委托代理人,應將委托代理人的基本信息以及相應的代理權限寫清楚。

被反訴人(本訴的原告):此為被反訴人的基本信息,應根據具體的情況書寫。例如,被訴人的名稱、地址。

反訴請求:請求事項是反訴人提出執行反訴所要達到的目的。(此項內容應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申請反訴的事實和理由:此項內容主要闡述反訴人因什么樣的事實原因和理由申請反訴。理由,即根據什么樣規定(主要是法律依據)。

此致

XX人民法院(此為具體法院的名稱)

非訴訟案件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非訟案件,是指無利害關系人雙方訟爭的案件。非訟案件中無原告和被告,案件因申請人要求而開始;實行一審終審制;不適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中的反訴、和解、調解等訴訟制度。在我國,非訟案件主要有以下幾類:宣告失蹤案件、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 一百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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