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我國銷售假藥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我國法律對銷售假藥罪的立案依據為,若生產或銷售假藥被發現含超標毒性或有害物;
不含標明之有效成分且可能影響治療效果;
以及標明適應癥或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有可能誤導治療的,將予以刑事立案追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生產假藥罪最新立案標準?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生產或銷售假藥的行為,一旦符合以下任何一種情況,就可能被立案追訴:含有超出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藥物中缺乏標明的有效成分,可能導致延誤治療;藥物標明的適應癥或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延誤治療;藥物缺乏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以及其他任何足以對人類健康構成嚴重威脅的情況。
這里的“假藥”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被認定為假藥或按假藥處理的藥品和非藥品。這意味著,即使某些產品表面上看似符合標準,但如果不符合法律對藥品的要求,則依然會被視為假藥。
這些規定旨在保障公眾的健康和安全,確保藥品質量符合標準,避免因假藥造成的醫療延誤或健康風險。
因此,制藥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規,確保產品安全有效,避免觸犯法律。
對于銷售者而言,同樣需要謹慎對待,確保所售商品符合法律規定,以免因銷售假藥而面臨法律追究。
這些嚴格的法律條文不僅是對制藥行業的規范,更是對公眾健康的保護。
銷售假藥罪的認定標準
生產和售賣假藥罪的立案追訴準則如下:
(一)含有超量毒素或有害物質;
(二)不包含所標示的有效成分,可能影響治療效果;
(三)所標示的適應癥或功能主治超出范疇,可能延誤病情;
(四)缺少所標示的必要急救成分;
(五)其他危害人體健康或對健康產生嚴重威脅的情況。
【法律依據】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七條,[生產、銷售假藥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了五種應予立案追訴的情形: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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