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書有哪些效力
公證書有哪些效力公證的程序一般分成冊埋四步:
1、申請: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證機關提出辦理公證的請叢姿渣求的行為;
2、受理:是指公證處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證申請,并同意給予辦理的行為;
3、審查:是指公證處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后,在制作公證書之前,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及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從法律和事實兩個方面所進行的調查、核實工作;
4、出具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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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公證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證明效力。公證的證明效力是指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文書所具有的特殊證明力,這一效力主要表現在其作為國家專門機關的特定認證職能和程序的合法性與正當性。公證機構作為獨立第三方機構,其出具的公證文書具有權威性,能夠在法律上證明某一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這種證明效力在訴訟、仲裁及其他法律事務中得到廣泛認可。
證據效力。公證的證安效力表現在訴訟領域。一旦辦理公證書就成為人民法院所重視的一項有效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確立了公證文書高于其他證據地位的“優先性規則”,因此它更可能具有法律的效力和較強的證明力。尤其在涉及糾紛時,公證文書作為法定的證據形式,可以作為人民法院或其他司法機構判斷事實的重要依據。通過公證賦予某種事實的合法性不容置疑性效應更能讓雙方當事人愿意認可同一事實以降低經濟和社會交往過程中的違約情形和維護守約一方權利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及其所獲知的現實合法權益發揮良好的示范作用并對將來的信用情形亦起廣泛滲透價值重塑活動主意的要件和基礎功效具有及時定紛止爭矛盾的社會治理想象功效。因此,公證在解決糾紛、維護權益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的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公證機關作出的正確合法的公證文書具有強制履行的法律效力。這意味著一旦債務人拒絕履行義務,債權人可以憑借公證文書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無需經過訴訟程序。這種強制執行效力能夠確保公證文書的法律效力得到切實執行,從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公證的這種法律效力有助于維護社會秩序和保障法律權益的實現。
綜上所述,公證的法律效力主要體現在其證明效力、證據效力以及強制執行效力等方面。這些效力確保了公證在法律事務中的權威性和有效性,有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解決糾紛,并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公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嗎
公證書具有法律效力。
一、公證書的定義與性質
公證書,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書作為公證機關出具的法律文件,具有權威性和公信力,是法律上認可的一種證明形式。
二、公證書的法律效力
公證書在法律上具有證明效力、執行效力和對抗第三人效力。具體來說:
證明效力:公證書能夠證明其所記載的事項是真實、合法的,具有法律上的證明力。當涉及法律糾紛時,公證書可以作為有效的證據使用,為當事人提供法律保障。
執行效力:對于某些具有給付內容的公證書,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據公證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公證書的執行效力使得當事人的權益得到切實保障。
對抗第三人效力:公證書所證明的事項對第三人也具有法律約束力。這意味著,如果公證書記載的事項涉及第三人權益,第三人必須尊重公證書的內容,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公證書的應用范圍
公證書在民事、經濟、涉外等領域都有廣泛的應用。例如,在繼承、房產交易、婚姻狀況證明、學歷認證等方面,公證書都發揮著重要作用。此外,在國際貿易、海外投資等領域,公證書也是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
綜上所述:
公證書作為公證機關出具的法律文件,具有明確的法律效力。其證明效力、執行效力和對抗第三人效力使得公證書成為法律上認可的一種有效證明形式。在民事、經濟、涉外等領域,公證書都發揮著重要作用,為當事人的權益提供有力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
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規定:
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四十三條規定:
公證書需要人民法院執行時,債權人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并提供被執行人的真實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和可供執行的財產情況。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經公證的具有給付內容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機構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照有關規定出具執行證書。債權人可以依據該執行證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執行證書之日起五日內執行。
公證書的法律效力如何
1、證據效力
證據效力是公證書最基本的效力,是指公證書是一種可靠的證據,具有證明公證對象真實、合法的證明力,可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我國《公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由此可知:公證機關是國家的司法證明機關,公證過程中,公證機關要對公證對象進行認真全面的調查、核實,只有公證機關確認需公證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真實、合法的才給予公證,因此,公證證明是國家司法機關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已經審查、確認的證明,故具有無可爭議的法律證明力,可以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供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直接使用,作為及時調整經濟、民事法律關系提供可靠的法律憑據。這是其他書證所不具備的。
證據效力是公證書的最基本的效力,任何公證書都具有證據效力。公證的證據效力是廣泛的,不僅體現在訴訟活動中,更主要的是表現在日常的民事、經濟交往和行政管理活動中,公證書是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可靠的法律文書。在國際上,公證書也得到廣泛的承認,在域外也具有法律證明力,是進行國際間民事、經濟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書。這是公證證據效力在空間上的延伸。
2、強制執行效力
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有關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再經過訴訟程序。《公證法》第三十七條: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的強制執行效力不僅有利于迅速解決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的問題,及時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嚴肅性,促進經濟的正常流轉;而且可以避免因訴訟、仲裁帶來的時間上的浪費和人力、物力的損耗。這是規范和及時調整社會經濟行為的有力措施。
公證的強制執行效力是法律賦予公證機關的特殊職能,是法律強制性在公證活動中的體現,對充分發揮公證職能,規范和及時調整民事、經濟活動,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與公證的證據效力不同,公證機關賦予公證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是一種特殊的公證,僅限于《公證法和程序規則》規定的范圍,一般公證文書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3、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
公證的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國際慣例或當事人的約定,特定的法律行為只有經過公證證明才能成立,并產生法律效力;不履行公證程序,則該項法律行為就不能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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