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食品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關于生產毒害性食品的立案標椎為:
在負責生產或銷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對明知已添加的此類原料的食品進行銷售;
使用鹽酸克倫特羅等禁用藥物來飼養人類食品的動物,以及其他適用法律規定的情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一)》第二十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使用鹽酸克侖特羅(俗稱"瘦肉精")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或者含有該類藥品的飼料養殖供人食用的動物,或者銷售明知是使用該類藥品或者含有該類藥品的飼料養殖的供人食用的動物的,應予立案追訴。
明知是使用鹽酸克侖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或者含有該類藥品的飼料養殖的供人食用的動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務,或者銷售其制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認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之標準
生產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及辯護理由需注意如下三點:
首先,食品衛生法規的違犯,特別應關注《食品衛生法》的執行情況;
其次,所產銷的食品被判定為有毒或有害,這需要由專業的食品衛生監管機構進行鑒定;
最后,行為人的主觀意圖,若屬過失且未造成嚴重后果,則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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