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重點在于確認犯罪對象是否為假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認定假藥的標準是:(1)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構成以上標準就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既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劣藥的藥品。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的;
(二)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
(三)藥品申請注冊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
(四)編造生產、檢驗記錄的。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對于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根據《刑法》第149條第2款規定的精神,應按處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這符合前述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 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區別界限:①犯罪對象不同:一個是假藥,一個是劣藥。②犯罪形態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即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方構成犯罪。 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關鍵是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是否足以產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結果。實踐中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判斷,一般來說應依賴于對假藥這種物質和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事實判斷。例如。對假藥的成分、性質、效用的醫學鑒定以及對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推斷。對于雖屬假藥,但對人體健康不一定產生嚴重危害的情況,需進行具體鑒定,若藥品本身不危害人體健康的,當然不能認定為構成本罪;若藥品本身可能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的,當然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 禁止生產(包括配制,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 (三)變質的藥品; (四)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七條第三款 本條規定的“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是否屬于假藥難以確定的,可以根據地市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認定意見等相關材料進行認定。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