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當事人難以給付之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或未為合同履行提供擔保之前,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那么,不安抗辯權成立的條件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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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出不安抗辯權的條件都有哪些?
內蒙古信韜律師事務所顧婷婷律師解答: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xiàn),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并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系。
2、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xiàn)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后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xiàn)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xiàn)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xiàn)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xiàn)實危險,須發(fā)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則可以通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3、有先后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4、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jù)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5、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6、后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內蒙古信韜律師事務所顧婷婷律師解析:
行使不安抗辯權,舉證責任在先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該當事人應當有證據(jù)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如果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錯誤,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行使不安抗辯權可引起兩種法律后果:
1、中止合同。即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停止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行使中止權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使對方當事人采取相應的措施。
2、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當事人未提供適當?shù)膿;蛘咴诤侠淼钠谙迌任椿謴吐男心芰Γ兄孤男泻贤囊环絼t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yè)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jù)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顧婷婷律師簡介
顧婷婷律師,畢業(yè)于知名法學院法學本科,具有A級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企業(yè)人力資源管理師三級證書。專業(yè)的法律服務團隊及個人法律實務經驗,專注民事、刑事領域。擅長合同糾紛、刑事辯護、勞動糾紛、民間借貸糾紛、醫(yī)療糾紛、侵權糾紛、交通事故糾紛、婚姻家事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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