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汽車基本扣分有哪幾種
法律分析: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扣分計分的分值為12分、6分、3分、2分、1分。如果駕駛員一次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記分的,應當分別計算,累加分值。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有記滿12分記錄的,注銷其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
法律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六十五條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
第六十六條 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與記分同時執行。機動車駕駛人一次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記分的,應當分別計算,累加分值。
第六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后,經依法裁決變更或者撤銷原處罰決定的,相應記分分值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六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后,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拒不參加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有兩次以上達到12分或者累積記分達到24分以上的,車輛管理所還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接受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按照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準駕車型考試。
駕駛證被扣分后怎么處理?
駕駛證扣分的處理是:1、對于持有a照和b照的駕駛員來說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當扣分滿12分駕駛證會自動降級。2、b照就會降為C照A照就會降為B照。3、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和使用規定》第68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積分周期內累計積分達到12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4、并且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15個工作日之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發生地參加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為期七天道路安全法律法規學習工作。
駕駛證記分跟扣分有什么區別
計分和扣分差不多的,都是駕照被扣分的。目前比較準確的機動車違章和駕照計分最好是登錄機動車注冊地所在的交通局網站進行查詢,也可以上網百度搜索“車輛違章”,以及12123網站等進入查詢系統(就是各地的公安交警網),按所在地區進行查詢,
1、定義不同:扣分是指駕駛人在道路行車中不按規定行車,產生相應的交通違法行為,從而導致相應的交通違法扣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扣分分值,主要分為1,2,3,6,12分的分值扣分項目。記分是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2、說法不同:記分是文字上的說法,扣分是大家口頭上的說法。
機動車扣分和駕駛證扣分的區別:
1、駕駛證的全稱應當是機動車駕駛證,也稱駕駛證,是道路通行證的憑證,所有機動車駕駛人在上路前必須依法學習取得駕駛證;
2、駕駛員個人信息、認證日期、準駕駛類型和有效期在駕駛證上登記等;
3、行駛證,記錄車牌號、車型、品牌型號、發動機號、車輛識別號等信息。
機動車扣分處理情況如下:
1、先去車管所,交警大隊和通過手機app等方式查詢有無違章;
2、帶著駕駛證行駛證到交管所違章處罰大廳去處理,確認后工作人員會給開處罰決定書;
3、持處罰決定書到指定的銀行交罰款即可。
綜上所述是小編對駕駛證記分跟扣分有什么區別做出的相關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據事實和本法的有關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對于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條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機動車扣分和駕駛證扣分的區別
機動車扣分和駕駛證扣分的區別:
1、駕駛證的全稱應當是機動車駕駛證,也稱駕駛證,是道路通行證的憑證,所有機動車駕駛人在上路前必須依法學習取得駕駛證;
2、駕駛員個人信息、認證日期、準駕駛類型和有效期在駕駛證上登記等;
3、行駛證,記錄車牌號、車型、品牌型號、發動機號、車輛識別號等信息。
機動車扣分處理情況如下:
1、先去車管所,交警大隊和通過手機app等方式查詢有無違章;
2、帶著駕駛證行駛證到交管所違章處罰大廳去處理,確認后工作人員會給開處罰決定書;
3、持處罰決定書到指定的銀行交罰款即可。
綜上所述,駕駛證記分是對駕駛人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值最高12分、最低1分,記分周期為一個審驗期,一個周期被記12分的,該駕駛人就失去駕駛資格,通常要不少于7天交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后,方可恢復駕駛資格。記分起到強行駕駛人遵守交通安全法作用,從而減少交通事故發案率,但是執法中對駕駛人記分處罰喪失了嚴肅性、規范性,使記分流于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1、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2、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3、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4、機動車報廢的。
第十三條
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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