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審判長宣布開庭,傳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以下情況,1,姓名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住址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訴訟代表人姓名職務。2,是否受過法律處分以及處分的種類時間。二、審判長宣布案件來源、起訴案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和被告的姓名以及是否公開審理,對于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三、審判長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公訴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名單。四、審判長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的各種訴訟權利。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八十二條 開庭審理前,人民法院應當進行下列工作:(一)確定審判長及合議庭組成人員;(二)開庭十日前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辯護人;(三)通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開庭五日前提供證人、鑒定人名單,以及擬當庭出示的證據;申請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應當列明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系方式;(四)開庭三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五)開庭三日前將傳喚當事人的傳票和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出庭的通知書送達;通知有關人員出庭,也可以采取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對方收悉的方式;(六)公開審理的案件,在開庭三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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