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再審審限為多久
刑事訴訟法再審期限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刑事案件再審申請的期限
刑事案件再審申請期限為兩年。
如果超過兩年申請再審的,除非存在以下情形,否則法院不會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刑事案件再審的條件:
1、案件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提供新的證據證明法院作出的原判決、裁定認定的案件事實有錯誤的;
2、法院依據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真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之間存在矛盾;
3、當事人有證據證明案件的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徇私的行為。
刑事案件申請再審的程序:
1、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律師等對生效裁判不服的,需要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的同級檢察院申請再審;2、或者可以直接向生效法院同級檢察院的上級檢察院申請再審,上級檢察院可以交由生效法院通緝的檢察院受理,案情重大,復雜的,上級檢察院也可以直接受理;
3、申請再審后,檢察院認為需要提請或者提請抗訴的,報請檢察長決定;
4、對立案審查的再審案件,要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最遲不可以超過6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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