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法院超期不判怎么處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最長是三個月。遇到超期不判的情況,可以向院長或者上一級法院的監察室投訴,要求盡快審結,并要求按照《人民法院紀律處分辦法》的規定,對案件承辦法官進行處理。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按照通常的救濟渠道,法院在規定的限期沒有審結案件,通常首先選擇和法院溝通解決,溝通的方式可以是口頭或書面。溝通無效的,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渠道反映:
1、向同級檢察院反映。
2、向本法院監察室反映。
3、向上級法院反映。
4、撥打12368熱線留言投訴,12368是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全國法院系統通用的司法信息公益服務號碼。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八條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兩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 法庭審判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后,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法庭筆錄中的證人證言部分,應當當庭宣讀或者交給證人閱讀。證人在承認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法庭筆錄應當交給當事人閱讀或者向他宣讀。當事人認為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當事人承認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開庭后法院一直不判,怎么辦
對方勢力太大了,法院就這樣調解去調解來,好幾次了,就是不給什么說法,連判決就沒有一個,我想問我該怎么辦,沒判決我能起訴到高院嗎??刑事案件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的,對于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雖然《刑事訴訟法》對原審法院移送案卷、證據提出了三天以內的期限要求,但實際上由于各種原因導致一審法院在收到上訴狀后基本不可能在三日以內將案卷移送二審法院。在實際情況中,一審法院往往是在收到上訴狀后的一個月左右才將案卷整理完畢,移送二審法院。而刑訴法并沒有規定二審上訴后要多久開庭,只是規定了審理期限。即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因此,對于刑事案件上訴后遲遲未安排開庭,這種情況應當多余二審辦案法官聯系,適當情況下可以催促其盡快安排開庭。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案子開庭了沒有宣判是什么狀態
刑事案件開庭后不宣判意味著還沒有做出最終判決。
在刑事案件中,開庭是法庭審理案件的一部分,但并不代表最終的判決結果已經確定。如果在開庭后沒有宣判,有多種原因。首先,法院需要更多時間來收集證據、審查辯論意見或進行其他必要調查。存在其他程序性問題或法律程序需要解決,例如延期審理、申請撤訴等。在一些復雜的案件中,法院需要更長時間來做出全面準確的裁決。
開庭不宣判是什么意思?
1、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經過對案件的審理,查清了控辯雙方爭議的事實和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構成犯罪及量刑要件,或被告人不構成犯罪,可以當庭宣判;如案情復雜合議庭需要另行評議的,案件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也可以另行指定日期宣判。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2、民事案件:只要法庭經過審理認為案件事實清楚,且沒有不宜當庭宣判的情形存在;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一般都應當當庭宣判,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也可以當庭宣判。案件復雜的可以另行指定日期宣判。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后,人民法院作出宣判的,會在規定的期限內出具判決書。開庭后遲遲不出判決書的原因可能是案件中止審理,或者現在審理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宣判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一百四十九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法院一審開庭后未判退察補偵
法律分析: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法院可以延期審理,且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法院審理刑事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所以題目中一個半月沒有判決,是在法定時間以內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三)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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