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能主張哪些賠償
締約過失責任能主張以下這些賠償:
1、固有利益損失賠償
固有利益損失賠償的范圍是指賠償身體、健康、生命喪失等的損害或損失。
2、信賴利益損失賠償
通常上,信賴利益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具體而言,其中的直接損失包括以下:
(1)締約費用,如約定轉讓合同,買方為訂約赴實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2)準備履約和實際履約所支付的費用,如按買方要求直接運輸貨物到簽約地所負擔的運輸費用等;
(3)締約過失導致合同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所造成的實際損失,比如共有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后未取得其他共有人的追認導致無效等;
(4)身體受到傷害所支付的醫療費等合同費用;
(5)締約費用、準備履約和實際履行等支出費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另外,信賴利益的間接損失包括如下:
(1)因信賴合同有效成立而放棄的獲利機會損失,比如本可以跟其他人訂立合同,但因為信賴締約方造成的損失;
(2)利潤損失,比如因為締約過失沒有正常營業,因此喪失的正常收入損失;
(3)因身體受到傷害而減少的誤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五百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締約過失責任是否屬違約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并非違約責任,其發生于合同訂立過程中,由一方過失引發他方信賴利益損失所需擔負的責任。
反之,違約責任源自雙方約定,自合同簽訂起至履約期結束,一方未盡合同義務或未按約定履行應負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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