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二審流程
法律主觀:
刑事案件二審流程①開庭。法庭審理的開始,是為從實體上審理案件作好準備。開庭時,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上述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②法庭調查。法庭審理的中心環節。在這一階段,法庭要在公訴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核對,以查明案情,從事實方面為正確判決奠定基礎。開始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之后,審判人員審問被告人。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審判人員、公訴人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要如實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應負的法律責任。當事人和辯護人可以申請審判長對證人、鑒定人發問,或請求審判長許可直接發問。審判長認為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時,應當制止。審判人員應當向被告人出示物證,讓他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并且聽取當事人和辯護人的意見。③法庭辯論。法庭經過調查,如果認為案情已經查清,當事人也沒有再提出需要補充調查的事實和證據,即由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結束,開始法庭辯論。辯論應當首先由公訴人發言,被害人發言,然后由被告人陳述和辯護,辯護人進行辯護,并且可以互相辯論。④被告人最后陳述。審判長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⑤評議、判決和宣判。當被告人最后陳述完畢,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的什么罪、適用什么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判決。合議庭進行評議的時候,如果意見分歧,應當少數服從多數,并將少數人意見寫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或者抗訴案件,除參照第一審程序的規定外,還應當依照以下程序進行:1.法庭調查階段,審判長或者審判員宣讀第一審判決、裁定書后,由上訴人陳述上訴理由或者由檢察院宣讀抗訴書;如果是既有上訴又有抗訴的案件,先由檢察人員宣讀抗訴書,再由上訴人陳述上訴理由;法庭調查的重點要針對上訴或者抗訴的理由,全面查清事實,核實證據。2.法庭調查階段,如果檢察人員或者辯護人申請出示、宣讀、播放第一審審理期間已移交給人民法院的證據的,法庭應當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有關證據;需要宣讀的證據由法警交由申請人宣讀。3.法庭辯論階段,上訴案件,應當先由上訴人、辯護人發言,再由檢察人員發言;抗訴案件,應當先由檢察人員發言,再由上訴人、辯護人發言;既有上訴又有抗訴的案件,應先由檢察人員發言,再由上訴人、辯護人發言,并進行辯論。二審開庭程序的難點提示:1.共同犯罪案件,沒有提出上訴的和沒有對其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一審被告人,應當參加法庭調查,并可以參加法庭辯論。2.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訴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沒有提出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仍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宣告無罪;審查后認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宣布終止審理。對其他同案被告人仍應當作出判決或者裁定。3.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規定:(一)人民檢察院辦理死刑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開庭前對案卷材料進行全面審查并進行下列工作:(1)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被告人的上訴理由或者辯解;(2)必要時聽取辯護人的意見;(3)核查主要證據,必要時詢問證人;(4)對鑒定結論有疑問的,可以重新鑒定或者補充鑒定;(5)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聽取被害人的意見。(二)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死刑上訴、抗訴案件,對于疑難、復雜、重大的死刑案件,應當由院長或者庭長擔任審判長。(三)合議庭應當在開庭前查明有關情況并做好以下準備工作:(1)在第一審判決宣判后,被告人是否有檢舉、揭發行為需要查證核實的;(2)是否存在可能導致延期審理的情形;(3)必要時應當訊問被告人;(4)擬定庭審提綱,確定需要開庭審理的內容;(5)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6)通知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五日以前提供出庭作證的證人、鑒定人名單;(7)將傳喚當事人和通知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傳票和通知書,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8)人民檢察院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交新證據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告人的辯護律師或者經許可的其它辯護人在開庭前到人民法院查閱;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交新證據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開庭前到人民法院查閱;(9)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期間進行重新鑒定或者補充鑒定的,作出的鑒定應當及時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將鑒定結論告知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或者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重新鑒定、補充鑒定要求并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同意的,作出的鑒定應當及時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將鑒定結論告知對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并通知人民檢察院;(10)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11)其它準備工作。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四)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死刑上訴、抗訴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通知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證:(1)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鑒定程序違反規定或者鑒定結論明顯存在疑點的;(2)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有異議,該證人證言或者被害人陳述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3)合議庭認為其它必要出庭作證的。(五)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理死刑上訴、抗訴案件。但在開庭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圍繞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爭議的問題和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點審查的問題進行。(1)審判長宣布開庭后,可以宣讀原審判決書,也可以只宣讀案由、主要事實、證據和判決主文等判決書的主要內容。(2)法庭調查的重點是,對原審判決提出異議的事實、證據以及提交的新的證據等。對于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沒有異議的事實、證據和情節,可以不在庭審時調查。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原審判決采納的證據沒有異議的,可以不再舉證和質證。(3)對共同犯罪中沒有判處死刑且沒有提出上訴的被告人,人民檢察院和辯護人在開庭前表示不需要進行訊問和質證的,可以不再傳喚到庭。對沒有被判處死刑的其它被告人的罪行,事實清楚的,可以不在庭審時審理。(4)對被告人所犯數罪中判處其它刑罰的犯罪,事實清楚且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沒有異議的,可以不在庭審時審理。(六)在第二審程序中,檢察人員或者辯護人發現證據出現重大變化,可能影響案件定罪量刑的,可以建議延期審理。(七)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寫明人民檢察院的意見、被告人的辯解和辯護人的意見,以及是否采納的情況并說明理由。(八)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第一審人民法院代為宣判,并向當事人送達第二審判決書或者裁定書。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刑事律師庭前準備四步法是什么?
刑事律師庭前準備四步法,第一步是做好庭前的會見工作,第二步是注意閱卷的方法,第三步是準備好發言的提綱,第四步是精心列好辯護提綱,庭前會見工作包括對當事人進行庭前的輔導等。 一)做好庭前會見工作
律師會見當事人可以進行庭前輔導。庭前輔導是在開庭之前,需要對被告人進行會見,以告知庭審程序和基本注意事項、溝通辯護觀點。庭前輔導切忌對被告人如何回答庭審問題的內容輔導,而是要告知被告人庭審的基本程序,然后全面細致地聽取被告人陳述案件事實,核實有關證據材料,認真分析犯罪原因,查清有無排除犯罪的事由,了解被告人犯罪的主觀態度,區分故意、過失或意外,了解是否有自首、立功表現等法定從輕、減輕的情節等。
二)注意閱卷方法
現在閱卷的方法很多,筆者團隊常用的是列表法和思維導圖法。
1、我們針對每個案件都會做兩種表格,一種是根據卷宗材料的順序進行編排,一種是根據證據種類進行編排。
公訴人舉證都不會把證據目錄給辯護人,所以辯護人要做好充分的準備。有的公訴人是按組舉證,這種舉證法比較多,而且沒有什么規律;有的是全案舉證,即把全部案卷材料一下子全部拋出來;有的是一證一質,這種舉證方法很少。我們做好以上兩份表格,不管控方如何舉證,都可以應付自如,編排好后逐一對證據進行質證,并附上質證意見的有關法律依據。
2、列好表格后,要做好案情摘要,如各被告人的供述,對證人的證言證詞等主觀證據進行摘抄。這個是最費時間和精力的,也是最有效的閱卷方法。
通過一次的案情摘抄比簡單看十遍卷宗還印象深刻,特別是卷宗多的案件,看到后面,前面的也忘得差不多了。
不過閱卷工作是良心活,看一遍是閱卷,看十遍也是閱卷,花十個小時是閱卷,花五十個小時也是閱卷,只是翻看卷宗和摘抄的工作量相差非常大,因此,閱卷工作不但是腦力勞動也是體力勞動。
當然,如果案件比較多,律師一個人是很難做到這么細致的,這樣就要求我們律師要團隊作戰,進行分工協作。
3、思維導圖法,很多人認為制作思維導圖很麻煩,認為這樣會增加律師的工作量。其實,我們團隊會根據案情摘要進行繪圖,我也喜歡邊閱卷邊繪圖,這樣一圖在手,整個案件的案情一目了然。
三)準備好發問提綱
刑事律師庭前準備好發問提綱非常重要,發問是法庭調查階段的一個重要環節,一般我們都會擬好發問提綱,當然對自己的當事人和同案人的發問是有所不同的。
如果證人出庭作證,律師也應該事先做好發問準備,但是在法庭上辯護人一定要注意公訴人和法官以及同案人的辯護人的發問。發問提綱要根據庭審情況隨時調整,一旦發現當事人對該問題的理解上有偏差,律師要在發問時對該問題進一步核實,這時也是給當事人一個糾正錯誤的機會。
同時,律師發問一定要注意,要有目的地發問,不要問自己都不確定答案的問題,不要為了發問而發問,更要避免誘導性發問。
此外,還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對當事人的發問,我們可以根據思維導圖來制作發問提綱,在庭前閱卷時對當事人的供述分別進行繪圖,根據列表比較和繪圖可以發現一些問題,通過發問進一步“挖掘”有利于當事人的線索,可以糾正之前供述存在的一些問題,通過發問也可以給當事人一個辯解的機會。
其次,對同案人的發問要又準又“狠”,要直“戳”要害,對之前不利于我方當事人的供述指出其不合理或自相矛盾的地方,通過發問化解對我方當事人不利的指證,通過發問來“暴露”同案人存在虛假陳述可能。
最后,對證人或鑒定人的發問也需重視。國外著名刑事辯護律師亨利·貝爾特曾經說過:“如果律師不能提前知道在交叉詢問證人時會有什么回答,或者是不能得到預料之中的回答的話,他就不應該冒亂提問題的風險。”證人分為辯方證人和控方證人,對他們的發問的方式也是不一樣的。
四)精心列好辯護提綱
刑事律師在開庭前要先制定好辯護方案,并列好辯護提綱,對比較復雜的案件可舉辦案情討論會,特別是庭前研討會,根據大家的法律意見進行綜合考慮。最終制定兩套以上的辯護方案,辯護提綱在法庭上根據庭審情況隨時進行調整。
辯護提綱要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和本案的證據材料進行歸納辯護觀點,準備好第一輪辯論的辯護觀點,第二輪辯論是根據庭審情況而定的,在發表辯護意見時要注意不要重復說過的質證意見,不能遺漏案件的相關辯點,所提辯護意見要詳略得當。
總之,刑事案件做好庭前的準備工作很有必要,只有這樣,辯護律師在庭上才有十足的信心,能夠充分發揮水平,為案件的有效辯護打下堅實的基礎,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
刑事案件的律師辯護可以對案件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需要按照實際的情況進行充足的準備,刑事律師在開庭前要先制定好辯護方案,并列好辯護提綱,庭前準備好發問提綱非常重要,發問是法庭調查階段的一個重要環節,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
刑事辯護律師需要的基礎知識
一、做好會見工作,奠定刑事辯護的基石。會見被告人應當著重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1、全面細致的聽取被告人陳述案件事實。 2、認真分析犯罪原因,查清有無排除犯罪的事由。 3、了解被告人犯罪的主觀態度,區分故意、過失或意外。 4、了解是否有自首、立功表現等法定從輕、減輕的情節。 5、了解被告人個人及家庭情況 二、認真閱卷,全面分析、掌握案情,從中找出問題。 (1)做好閱卷筆錄,詳細摘錄案情;全面審查證據,發現疑點,找出疑點,予以突破。審查證據要注重細節,凡是涉及案件性質、情節、危害結果、悔罪表現的一切方面都得引起高度的重視,不得敷衍塞責。 (3)擬好庭上向證人、被告人、被害人發問和質證的提綱,從發問當中揭示對被告人有利的情節和事實。 三、精心制作庭審辯護提綱。辯護提綱制作要注意: 1、立足全案證據。包括控方的證據和辯方的證據。司法實踐中,完全忽視案件的證據、脫離案件證據的辯護方案,沒有哪一個法院的法官敢支持,其辯護效果可想而知。 2、辯護方案應符合法律規定。刑事辯護工作,是一項專業性極強的工作。辯護方案涉及實體法、程序法以及證據,無論是無罪辯護還罪輕辯護,都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辯護方案不能脫離法律規定而自行其是。 3、注重實效,確保當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四、為了提高刑事辯護人在庭審時的應變能力,還要搞好庭前預測,增強庭上抗辯能力。庭前準確預測公訴人的公訴意見,對公訴意見做好有針對性的準備,對刑事辯護人的成功辯護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刑事辯護人的庭前預測應做到“知己知彼”,只有這樣方能保證庭上的辯論的“百戰不殆”??傊?刑事辯護人的庭前準備工作是刑事辯護人的基礎工作,其重要性是毋庸置疑。刑事辯護人只有認真做好庭前準備工作,才能在庭審中做到應付自如,才能更好地體現法律的尊嚴,更好地履行法律賦予刑事辯護人的神圣職責,最大限度地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被告律師出庭前準備工作有哪些?
被告律師出庭前準備工作有很多,要會見被告掌握案情,制作辯護意見書,收集對被告有利的證據材料或者提出司法鑒定等。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一般在被采取措施后就委托律師代理案件。律師可以通過查閱卷宗及詢問證人等方式收集證據。
一、被告律師出庭前準備工作有哪些?
1、會見被告,增進互信,奠定刑事辯護的基石。
(1)全面細致的聽取被告人陳述案件事實。
(2)認真分析犯罪原因,查清有無排除犯罪的事由。
(3)了解被告人犯罪的主觀態度,區分故意、過失或意外。
(4)了解是否有自首、立功表現等法定從輕、減輕的情節。
(5)了解被告人個人及家庭情況
2、認真閱卷,找準問題,全面掌握案情 。
(1)做好閱卷筆錄,詳細摘錄案情;
(2)全面審查證據,發現疑點,找出疑點,予以突破。審查證據要注重細節,凡是涉及案件性質、情節、危害結果、悔罪表現的一切方面都得引起高度的重視,不得敷衍塞責。
(3)擬好庭上向證人、被告人、被害人發問和質證的提綱,從發問當中揭示對被告人有利的情節和事實。
3、精心制作,把握庭審辯護提綱。
(1)立足全案證據。包括控方的證據和辯方的證據。司法實踐中,完全忽視案件的證據、脫離案件證據的辯護方案,沒有哪一個法院的法官敢支持,其辯護效果可想而知。
(2)辯護方案應符合法律規定。刑事辯護工作,是一項專業性極強的工作。辯護方案涉及實體法、程序法以及證據,無論是無罪辯護還罪輕辯護,都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辯護方案不能脫離法律規定而自行其是。
二、刑事犯罪辯護律師有哪些權利?
1、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指南,代理申訴、控告,
2、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3、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
4、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
5、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6、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
綜上所述,作為刑事訴訟中的被告,應當盡快的委托律師,在法院開庭之前,律師應當通過各種手段收集對被告有利證據,寫答辯詞,向檢察機關提出取保候審要求等。等正式開庭后,針對檢方的指控,辯護律師應當結合證據一一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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