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中的證人制度是怎樣的?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一) 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 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三) 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四) 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五) 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采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民事訴訟法101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如下:
1、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2、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3、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4、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民事訴訟質證的證據的特點是什么
1、證據應具備真實性。證據的真實性也叫做證據的客觀性或確定性。證據的真實性是證據最本質的特征;
2、證據應具備關聯性。證據的關聯性又稱相關性,指證據與案件事實存在著客觀聯系;
3、證據應具備合法性。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零一條
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零二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民事訴訟法118條法規是什么?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 人民法院管轄 。 2、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 行政訴訟法 的規定,屬于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的,告知原告 提起行政訴訟 ;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 起訴的期限 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 判決不準離婚 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法關于起訴的規定
法律主觀:
打官司有很多需要注意點,比較怎么打好官司,能夠為自己爭取到更大權益。當然在打官司之前,最需要注意就是訴訟的時效,因為在很多時候,尤其是民事糾紛之類案件,過了訴訟時間,想要維護好權益就比較麻煩。一、民事訴訟法關于時效的法律規定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關于訴訟時效制度的規定,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第一條民法總則施行后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關于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通則關于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條民法總則施行之日,訴訟時效期間尚未滿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于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民法總則施行前,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于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條民法總則施行之日,中止時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關于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第五條本解釋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審或者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二、民事訴訟法關于時效過期處理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法院應當如何處理,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有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3條規定:“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的立案庭在受理時會進行程序性審查,有的還會進行基本的實體審查,所以訴訟時效的問題會被立案庭的法官所提出。對于超過訴訟時效的案件,法院會受理,但是會提示當事人,案件進入審判庭以后,法院也會主動審查訴訟時效的問題。所以,即使對方當事人不以超過訴訟時效提出抗辯,法院也會主動審查,發現沒有中斷、中止和延長事由的,會以判決的形式駁回訴訟請求。以判決的形式駁回訴訟請求,也就表明了法院對實體問題進行了審查,法院不會對這個糾紛再次處理,也不可能申請強制執行。三、民事訴訟法關于時效效力1、權利人不喪失起訴權,(程序勝訴權),權利人起訴的,法院應當受理;2、法院在審理中不得主動援用訴訟時效期間經過的理由駁回原告訴訟請求;3、法院查明訴訟時效確已經過的,應判決(而非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非駁回起訴);4、雖已超過時效,但當事人自愿履行的,權利人仍可以接受---因為實體權利本身并未消滅,當事人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對申請撤訴的規定申請撤訴是指在一審判決宣告前,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回其起訴的一種訴訟行為。《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款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據此規定,原告申請撤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撤訴的主體只能是原告。起訴和撤訴的主體具有同一性,申請撤訴和起訴只能是同一方當事人,通常是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由于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獨立的訴訟請求,其訴訟地位相當于原告,可以撤回自己的起訴,但其撤訴不影響原被告之間的訴訟照常進行。在反訴的情況下,反訴的原告即本訴的被告可以撤回反訴。(2)要有申請撤訴的具體行為,即必須向人民法院明確提出撤訴的請求。通常是要遞交撤訴申請書,在申請書中有撤訴的明確意思表示。(3)申請撤訴必須是原告的自愿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審判人員不得強迫原告申請撤訴。(4)申請撤訴的目的必須正當、合法。原告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要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會受到國家的干預。(5)原告的撤訴申請必須在受訴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原告提出撤訴申請后,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條件的,裁定準予撤回起訴;反之,裁定不準許撤回起訴。
相關推薦:
不能取保候審會判幾年(不能取保候審的情形包括什么)
批捕后取保候審可以嗎(檢察院批捕后能否申請取保候審)
醉駕取保候審還關羈嗎(醉駕取保候審后仍需判處拘役嗎)
取保法院開庭會帶銬嗎(法院開庭對取保被告人是否帶銬)
律師可以辦取保候審嗎(請律師辦理取保候審可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