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登記的程序及如何辦理
涉外婚姻登記的程序包括預約登記、提交材料、審查材料、領取結婚證等步驟。具體辦理方式可以前往當地民政局或相關政府機構進行咨詢和辦理。
預約登記是涉外婚姻登記的第一步,可以通過電話、網絡等方式進行預約。在預約時,需要提供雙方的身份證明和婚姻狀況證明等材料。
提交材料后,工作人員會對材料進行審查,確認雙方符合結婚條件后,安排面談時間。在面談時,雙方需要親自到場,并簽署結婚聲明書。
最后,經過審核無誤后,工作人員會頒發結婚證書,宣告雙方正式結為夫妻。
需要注意的是,涉外婚姻登記需要遵守當地的法律法規,不同國家和地區的規定可能存在差異。因此,在辦理涉外婚姻登記前,建議先了解當地的規定和要求,確保材料齊全、符合要求,以避免出現不必要的麻煩和延誤。
總之,涉外婚姻登記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辦理,以確保婚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時,建議在辦理前充分了解當地的規定和要求,確保順利辦理登記手續。
涉外離婚手續辦理流程
涉外離婚手續辦理流程一、涉外離婚手續辦理流程如下:
第一、一方為中國公民,一方為外國公民,在我國境內登記結婚的處理。
(一)雙方能達成合意的解決方式:
1、國外一方能回國,雙方到當事的涉外婚姻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2、國外一方不能回國,國內一方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步驟同上。
(二)雙方不能就離婚問題達成協議的處理。
1、國內一方將結婚證、公證書、原告身份證、被告身份材料(護照、結婚登記時填寫的申報表等)相關證據材料遞交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法院經審查立案后,送達應訴通知,擇日開庭,步驟同上。
在簽收法院的判決書時,代理人應當注意一點,仔細核對國外一方的姓名,法院的文書中的拼寫是否有錯誤。如有錯誤,修改起來非常麻煩。
第二、雙方均為中國國籍,在國內登記結婚,但一方在國外不能回國的處理。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若一方不能回國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即使當事人就離婚已能達成合意,也不能通過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只能通過法院解決婚姻關系。解決方式:
(一)雙方能達成合意的解決方式:
1、國外一方,委托國內的朋友或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需填寫固定格式的授權委托書、離婚意見書,授權委托書、離婚意見書需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認證費用各國使領館不一,但費用相對不高,如,駐日領事館費用約為三千日元左右,我駐美紐約領事館約二十美元左右。
2、與此同時,國內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最好在訴狀上寫明已基本就離婚問題協商一致的事實,以求得法院及早開庭,迅速、快捷地解決離婚訴訟。
3、法院擇日開庭后,原告及其代理人與被告代理人就離婚問題達成調解書(判決書),一般當日生效,一周后可領取生效法律文書。
(二)雙方不能達成合意的解決方式:
1、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提交結婚證、原告身份證、被告國外的住址(護照),以及其他相關證據。
2、法院審查立案后,一般會詢問原告是否能與被告達成協議事宜,若不能,或被告杳無音信,法院會一級級將訴訟文書轉到外交部,
通過外交途徑送達。故可能會產生兩種情況:
其一:被告收到法院傳票后,作出答辯,法院擇日開庭,裁決是否判離;
其二:將傳票送出三個月,被告方仍杳無消息,一般法院會再公
告七個月,之后,缺席判決。應當指出的是,如果缺席判決,法院一般僅就人身關系作出裁決,而對于財產部分,法院一般不予處理。
第三、雙方為外國公民,結婚注冊地在國外,現一方在國內有住所的離婚處理方式。
由于各區法院立案庭辦案人員的認識不同,立此類案件時,可能會遇有一些問題,甚至在不同的法院,處理方式也各不相同。法院一般的做法是,對于可以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一般受理,并作出調解書。但是,對于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各法院認識不同。
第四、一方為中國公民,一方為外國公民,在國外登記結婚,離婚的處理。
1、首先,須將國外頒發的婚姻注冊證書,在所在國公證后,再到我駐該國使、領館進行認證,然后在國內立案。如果雙方均在中國,或雖然國外方在所在國,但不予配合,解決此案的難點之一,在于公證、認證的進行。對于來自香港、臺灣、澳門的結婚登記注冊證書,也要履行相關的公證、認證手續。以香港為例,該結婚注冊證書,要經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證律師進行查證,后出具蠟封的公證文書,再加中國**香港服務公司的轉遞章后,才可有效地在中國法院使用。
2、將結婚注冊證書公證、認證后,再連同其他訴訟材料遞交法院,引起立案程序。如果雙方離婚合意,一般可在一個月內審結;若一方不同意,或一方杳無音信,訴訟期間最長可長達一年半左右。
二、管轄原則
1、我國一般原則。有關涉外離婚案件應該以“原告就被告”作為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我國的特殊原則。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內結婚后,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需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原結婚登記地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這類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國以當事人的國籍所屬為理由拒不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5)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三、涉外離婚中的財產和撫養糾紛
(一)、財產糾紛的解決方式
世界各國的民法規定中都規定了: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有以下幾種情況應當注意:
1、基于這一條規定,雙方離婚時所涉及的財產糾紛,不一定能夠在離婚時一并解決。也就是說,如果雙方辦理離婚時,還有部分不動產是在其他國家或地區,那么在辦理離婚的法院,只能處理位于該離婚地法院的不動產和動產,對于不在離婚地法院的不動產,雙方只能另行在該不動產所在地解決該不動產爭議。
2、離婚雙方已經在其他國家辦理了離婚手續,但涉及不動產在中國尚未分割處理。如果雙方對位于中國的不動產不能協議解決而需通過法院訴訟解決的,雙方應當首先向提出申請一方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雙方在國外的離婚是有效的,之后才能請該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訴訟解決財產糾紛。
(二)子女撫養糾紛的解決方式
中國法律規定,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父母子女相互之間的扶養、夫妻相互之間的扶養以及其他有扶養關系的人之間的扶養,應當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國家的法律。扶養人和被扶養人的國籍、住所以及供養被扶養人的財產所在地,均可視為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的關系。
跨國婚姻手續怎么辦理
法律主觀: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 戶口所在地 的 婚姻登記機關 辦理結婚登記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法律客觀:
《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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