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宣傳賠償標準
根據規定,虛假宣傳賠償標準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如果遇到商家虛假宣傳,消費者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要求賠償,商家拒不賠償且性質惡劣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虛假宣傳的規定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也就是虛假宣傳了。
如果微商、主播等在銷售商品時使用公司發布的虛假廣告,則同樣會構成虛假宣傳,對存在明顯的欺詐消費者行為的,可以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退一賠三的規定,如果明知道商品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健康嚴重損害或死亡的。
除了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以及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的,還有權要求所受損失最高二倍的懲罰性賠償,也就是除了退一賠三,還能要求最多三倍損失賠償。
食品虛假宣傳怎么賠償
食品虛假宣傳屬于違法行為,需要面臨一定的處罰,一般會處以一定的罰款及賠償,對于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會構成犯罪們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虛假宣傳的具體賠償標準
1、三倍賠償標準
"三倍賠償"是實施的新消法中的內容,該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假設購物行為發生,就可以獲得價款三倍的賠償,因三倍不足500元,你能獲得500元的賠償。
2、十倍賠償標準
"十倍賠償"是針對食品的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有毒有害食品直接危害消費者的健康,所以對經營者的懲罰力度更大。顯然,你的行為不受該法調整。
3、虛假宣傳賠償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屬于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二、虛假宣傳如何認定
1、經營者對產品做片面的宣傳或者對比;
2、將科學上未定論的觀點、現象等當作定論的事實用于商品宣傳的;
3、以歧義性語言或者其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商品宣傳,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均可認定為虛假宣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商家虛假宣傳怎么賠償?
商家虛假宣傳的,可以按照三倍的價格進行賠償,其中不足500元的可以按照500元賠償,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商家虛假宣傳造成的實際問題來進行合法的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一、商家虛假宣傳怎么賠償? 商家虛假宣傳的賠償,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一)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二)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所以商家虛假宣傳進行賠償時,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同時,當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二、虛假宣傳的內容有哪些 1、商品的特征是指商品的用途、功能以及其它特性,欺詐廣告經常把商品的特征大加美化,夸大商品的效能,經過美化的商品也容易受到消費者的信賴。 2、商品的原料決定商品的功能,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首先需要了解原料是什么,各種原料的比例。如是同一種原料構成的,看是天然的還是人造的等等。虛假廣告采用的手法多種多樣,比如,商品由兩種原料混合而成,廣告便以天然原料來招來顧客,有時原料明明是人造的,而廣告卻故意加上一個美名來掩蓋低檔原料。 3、商品的來源作為廣告內容之一,主要是從地理上表示商品(或服務)的出處,它對于馳名商品尤其重要,按照廣告表示的方式的不同,可分為直接產地廣告和間接產地廣告。凡是以明確表示一個特定地理概念的廣告稱之為直接產地廣告。如果廣告里沒有明確表示一個特定的地理概念,但在交易中,消費者通過其他特征,仍然可以知道有關商品的產地,這種廣告即稱為間接產地廣告。直接產地廣告和間接產地廣告都關系到商品的聲譽,所以不正當競爭者常常拿假冒優質商品產地做廣告詐欺消費者,有些劣質商品雖沒有假冒他人的商標而不受禁止,但卻假冒名牌商品的產地來迷惑消費者,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來禁止這種欺詐行為。由此可知,反不正當競爭法能夠起到的作用有時無法代替的。 4、商品的價格在廣告中任意變換,借以招來顧客,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其花樣可謂難以捉摸,為了吸引顧客,競爭者通過廣告把商品(或服務)宣傳得完美無缺,但他們不標價格,不愿把令人生畏的價格(或收費)暴露出來,他們即便在廣告中標上價格,也往往標上“引誘價格”而已,這種引誘價格形式很多。比如,表面上告示降價,但實際上價格未變或略有降低,有的廣告以降低價格來招來顧客,但實際商品的次要部分降了一些,重要部分未降低,甚至比原來還要高。 對于虛假宣傳的行為,其實是屬于商家對消費者的一種欺詐行為,相關事項的處理,是需要嚴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規定的標準來認定賠償,特別是不同的宣傳內容所認定的情況是不同的,如果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市場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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