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適用對象的限制
無期徒刑的適用對象:不需要判處死刑、死緩,但罪行嚴重、需要予以終身監禁的犯罪分子。具體的情況有例如犯資敵罪的,最高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例如犯劫持航空器罪的,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一百一十二條
戰時供給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物資資敵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一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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