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追訴期是多久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就是說,刑法對該犯罪分子所犯罪行規定的刑罰,最高刑不超過5年有期徒刑的,在5年之內沒有追究刑事責任的,期滿后不再追究。這里規定的“法定最高刑”,既不是應當對罪犯判決的具體刑期,而是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性質和情節,與其所犯罪行為相對應的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處刑檔次中的法定最高刑;也不是法律對某一種犯罪規定的最高刑,而是某種犯罪中與犯罪行為基本相適應的某一檔刑罰的最高刑。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這里對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的追訴時效特別規定了例外情況,主要是考慮應當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有些是罪惡深重、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影響巨大,對犯罪分子不追究不足以平民憤,所以規定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可以不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但其前提條件是必須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你好:
追訴期有以下幾點:
1、法定刑不滿5年的 ,超過5年不予追訴。
2、法定刑不滿10年的 ,超過10年不予追訴。
3、法定刑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超過15年不予追訴。
4、法定性為無期徒刑或死刑的,超過20年不予追訴。認為必須追訴的,層報最高檢核準。
(以上法定刑均指法定最高刑,并非判決刑)
此外,還有不受追訴期限限制的情形:1、立案偵查或受理案件后,犯罪嫌疑人逃避偵查或審判的。
2、被害人提出控告,公檢法應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刑事自訴案件相對都是比較輕的,一般追訴期限不會超過五年的
刑事案件的有效期是多久
這個問題非常復雜。首先是刑事拘留,拘留后一般會逮捕,逮捕后偵查期限2個月,2個月不夠的話,根據情況經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延長后偵查完畢到檢察院,檢察院期限是1個月不超過一個半月,如果認為事實不清可能退回公安補偵,補偵限于兩次,每次1個月,每次補偵完畢到檢察院,檢察院重新計算自己的辦案期限。下一步到法院,法院一般兩三個月,期間,如果爭議很大,檢察院可能要求延期審理,延期審理最多兩次,一般,檢察院自己不去取證而會要求公安機關補查證據。這還不算公安機關偵查期間發現新罪,發現新罪,重新計算偵查期限、、、、、、、。總之,非常復雜。
總而言之,法律對程序上的時間是有規定的,但規定本身有彈性,這也是由案件本身的復雜性決定的。法律是要解決辦案實踐當中遇到的實際問題的,這,不是一個數學問題。
實踐中,一些大的案件,比如人數眾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幾年法院都沒有下判決。公檢法對辦案時間有時候遵循的并不好。
以上答復的是進入程序后的問題。至于追訴時效,是另一個問題,此處沒有回答。
這個需要具體分
其實這個屬于追訴時效的問題
追訴時效是刑法規定的司法機關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予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①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
②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0年。
③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
④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后,仍然可以追訴。
《刑法》第88條第1款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追訴時效的延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已經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這是此種追訴時效延長的前提條件。
第二,行為人實施了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行為。我們應當將其解釋為逃跑或者藏匿,使偵查或者審判無法進行的行為。對于行為人在立案診查或者案件受理后,僅僅實施了串供、毀滅犯罪證據等行為,但沒有逃跑或者藏匿的,不能使用追訴時效的延長。雖然這些行為也具有妨礙偵查或者審判的性質,但它們不能使診查或者審判無法進行,因此,它們不屬于我國《刑法》第88條第1款中所說的“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行為。
這個需要具體分
其實這個屬于追訴時效的問題
追訴時效是刑法規定的司法機關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予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①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
②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0年。
③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
④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后,仍然可以追訴。
《刑法》第88條第1款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追訴時效的延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已經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這是此種追訴時效延長的前提條件。
第二,行為人實施了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行為。我們應當將其解釋為逃跑或者藏匿,使偵查或者審判無法進行的行為。對于行為人在立案診查或者案件受理后,僅僅實施了串供、毀滅犯罪證據等行為,但沒有逃跑或者藏匿的,不能使用追訴時效的延長。雖然這些行為也具有妨礙偵查或者審判的性質,但它們不能使診查或者審判無法進行,因此,它們不屬于我國《刑法》第88條第1款中所說的“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行為。
只要立案就沒有訴訟時效的限制,除非被告人死亡
刑事案件追訴時效是多久?
有以下四種類型,最高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擴展資料: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刑事案件追訴時效的期限
根據刑法第87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有兩個方面的根據:一方面,追訴時效的期限長短,與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刑罰的輕重相適應。即社會危害程度低、刑罰輕的,追訴時效期限就短;反之,社會危害程度高、刑罰重的,追訴時效期限就長。可以認為,這是罪刑相適應原則在追訴期限上的體現。另一方面,刑法充分估計到行為人犯罪后隱匿、逃避的時間,使得犯罪人利用時效制度逃避法律制裁的可能性相當小。
刑事案件追訴時效的期限是根據各種犯罪法定刑的輕重,有限期不同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0年
未完,字數限制
刑法追訴時效規定:根據我國刑法,追訴時效的期限是根據各種犯罪法定刑的輕重,分別規定長短不一的追訴時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
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后,仍然可以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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