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一定要開庭嗎
不一定。經調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將被起訴,然后開庭。保釋候審是一種強制措施。保釋候審是一種強制措施,所謂保釋候審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需要改變犯罪嫌疑人、被告的強制措施,以防止其逃避調查、起訴和審判,責令保證人或支付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確保傳遞,不拘留或暫時終止拘留。也就是說,保釋候審并不影響法院的審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取保候審一定要開庭嗎
取保候審后,如果檢察院查明案件事實并向法院提起公訴的,則一定要開庭。但如果檢察院查明并無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行為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則會作出不起訴處理,這時則不會開庭。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取保候審有不開庭的嗎
取保候審是不會開庭的。取保候審是一項刑事強制措施,不會涉及到開庭的問題,只有人民法院審判才會開庭審理,對于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第六十八條
【取保候審的方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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