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野生動物是什么罪 構成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
,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在刑法中的規定 【刑法條文】 第三百四十一條 第一款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相關法律】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情節嚴重,構成投機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對象只能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1988年11月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9條規定:“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1988年12月10日國務院批準并由林業部和農業部聯合發布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共計258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所謂制品,是指對捕獲或得到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通過某種加工手段而獲得的成品和半成品,如標本、皮張和其他有極高經濟價值的動物部位、肉食等。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 所謂收購,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以金錢作價,購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所謂運輸,是指未經批準,私自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所謂出售,是指未經批準,以牟利為目的出價售賣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至于是否已實際獲得利益,并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無論行為人實施的是其中一種行為,還是同時實施數種行為,均可構成本罪。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前段時間也可成為本罪主體。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販賣野生動物會構成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情節嚴重的販賣就會構成犯罪的屬于國家珍稀保護動物的,就會構成犯罪,以上就是對你提出的問題的回答,如果您還有其它法律問題可以咨詢專業律師。